何种情形下才能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婚姻双方当事人中的一方因主观上的过错,实施了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家庭成员、遗弃家庭成员等妨害婚姻家庭关系的违法行为,给无过错方造成了损害,并导致了离婚的结果,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也就是说,夫妻一方主张离婚损害赔偿应满足以下几个要件:(1)一方对离婚存在过错;(2)过错方实施了妨碍婚姻家庭关系的违法行为;(3)另一方没有过错;(4)过错方的损害行为造成了损害结果;(5)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过错行为包括:
1.重婚,即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
2.与他人同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条规定,该“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3.实施家庭暴力,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2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侵害行为。
4.虐待家庭成员,即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
5.遗弃家庭成员,即对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的行为。
6.有其他重大过错,即婚姻中其他违反婚姻和家庭义务的行为,如通奸、吸毒、赌博、嫖娼等过错行为,由法院根据案件情况认定是否构成重大过错。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1091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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