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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狂飙》高启强能否成为晓晨、黄瑶的父亲

日期:2023-02-07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看《狂飙》高启强能否成为晓晨、黄瑶的父亲

生活中,通常我们理解父母子女是直系血亲,是无法宣告解除的。但是基于婚姻、收养而产生的父母子女关系,没有血缘,法律地位相同,是不是可以随意解除呢?北京海淀法院法官助理秦鹏博、杨秋丽接受中央人民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栏目记者采访,为大家解读在什么情况下,继父母子女关系会发生变化?收养关系的成立要符合哪些条件?

继父能随意说“这个孩子我不要了”吗?

电视剧《狂飙》中,陈书婷丈夫被害后,带着儿子晓晨嫁给了高启强,并让儿子改姓高。多年后,陈书婷车祸身亡,长大的晓晨喜欢骑摩托车,经常因为飙车被交警查获,而高启强也被通知去公安机关领人。

剧情回顾

高启强:你好林队,我是小高。林队,这样,你就别放他出来了,给他判了就行好吧?这孩子我不要了……谢谢,我过来接他一趟。

看剧有疑

剧中人晓晨年幼时生父被杀,母亲带着他嫁给了高启强。母亲去世后,他仍然与继父高启强生活在一起,但是两人却不像以前那样感情融洽,他经常抱怨,高启强根本不在乎他这个儿子。按照法律规定,晓晨还是高启强的儿子吗?他们的继父子关系是否当然解除?

法官释法

剧中人高启强在继子晓晨犯错后跟警察说的“你们把他判了吧,我不要这个孩子了,我管不了他了……”,等等,几乎和生活中一些父母面对所谓的“熊孩子”时说的话一模一样。但是高启强是晓晨的继父,而且晓晨的生母已经不在了,他们的继父子关系是否当然解除了?

北京海淀法院法官助理 秦鹏博:我国民法典规定,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所以,高启强与晓晨的继父子关系不能当然解除。因为晓晨7岁左右,他的母亲与高启强再婚,改随继父姓高、长期共同生活,形成抚养教育关系,构成了继父子关系。如果已经成年的晓晨不想维持这段关系,可以与继父高启强协议解除或者诉讼解除,但他仍然需要履行对继父的赡养义务。

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有赡养继父母义务

“你养我小,我养你老”,是人之常情。但在司法实践中,发生在继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赡养纠纷占有一定比例,法官助理杨秋丽就说到了一起真实的案例。

杨秋丽:王女士离婚后,带着两个年幼的孩子与孙先生结婚,组成了四口之家,他们婚后未生育子女,一家人生活其乐融融。但是王女士去世后,两个孩子与孙先生日渐疏远,孙先生年迈体弱,无经济来源,就将两名继子女起诉到法院,要求给付赡养费,最终获得了法院的支持。

法院审理此类案件主要审查哪些方面的证据,考虑哪些因素,来认定是否需要给付赡养费呢?

秦鹏博:这类案件,法院会审查再婚时继子女是否已经成年、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是否实际接受生活上的照顾抚育、家庭身份融合程度等,认定原告与继子女间是否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根据法律规定,继子女对继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继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生活困难的继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剧情回顾

高晓晨:高启强你不在乎我,你别在这演了!

高启强:对!我从来就没在乎过你,从来没有!我也没爱过你。但我很爱你妈!

高晓晨:那你去爱她呀!你别管我!我是什么东西?

高启强:因为你是你妈在世界上唯一的一个孩子!我只有在管你的时候,才觉得你妈没有离开过我……

法官释法

剧中人高启强说,他管继子晓晨,很大的原因是基于对晓晨母亲的感情。现实生活中,带孩子再婚,之后又出现变故的情形也不少见,这时候如何确定法律的关系义务呢?

杨秋丽:对于已经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如果因离婚导致再婚关系终止的,如果继父母不同意继续抚养未成年继子女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可以解除,该子女应当由生父母抚养。如果因生父(母)死亡导致再婚关系终止的,在继子女未成年的情形下一般不允许解除关系。如果生父母中的另一方愿意将未成年子女领回,继父母同意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可以解除。继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关系成立要符合法定要件

剧情回顾

高启强:瑶瑶,没事了,爸爸带你回去。

黄瑶:为什么要救我?

高启强:因为你是我女儿。怎么了,瑶瑶?

黄瑶:我很累……安警官,我要举报,这里是高启强所有的犯罪证据。

看剧有疑

剧中,高启强雇佣的杀手老默潜逃时,曾委托高启强照顾好他的女儿黄瑶,老默死后,黄瑶管高启强叫“爸爸”。法律认可他们的养父女关系吗?

法官释法

剧中人黄瑶一直表现得胆小柔弱,乖巧听话。实际上,她嘴里亲热地喊着高启强“爸爸”,心里却时刻没有忘记为亲生父亲报仇,默默收集高启强的犯罪证据。抛开这些剧情,单就黄瑶成为高启强养女这件事,在法律上如何认定?

秦鹏博:剧中人高启强收养黄瑶,细究程序起来,应该征得黄瑶外婆的同意。虽然民法典规定了,孤儿或者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但是民法典还规定了,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黄瑶年幼时生母被害,是由外婆抚养长大的,所以无论是收养还是作为监护人,都应当先征求享有优先抚养权和监护权的黄瑶外婆的意见。

杨秋丽则认为,如果是在现实生活中,依据法律规定,即使黄瑶的外婆同意由高启强收养黄瑶,高启强也不具备法定条件。

杨秋丽:虽然剧中,高启强的累累罪行最后才被查获,但是他之前也是有违法犯罪记录的。依据我国法律规定,收养人还应当具备“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的法定条件,显然,这是高启强不具备的。

法眼提示

依据法律规定,父母子女之间的抚养、教育、赡养关系,不因婚姻关系的解除而自然解除,均应依法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收养子女,收养人不止要有经济能力,还要符合法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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