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变更拒付餐费,酒店成了冤大头
作者:如东县人民法院 吴云霞 石玉,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
吃饭给钱天经地义,可有些人在酒店消费签单后迟迟不给支付餐费,以各种理由推脱。近日,如东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判决被告某拖轮公司给付某酒店餐饮费25000余元。
被告拖轮公司因经常要宴请客户,想找一个相对固定的酒店,被告的一名股东正好与酒店老板相识,加上是老主顾,于是双方协商,拖轮公司在原告处就餐时签名挂账即可,待年底统一结算。2020年拖轮公司在酒楼处吃饭都是采取签单记账的方式,年底双方对账确认被告共消费25000余元。后原告不断向被告催讨餐费,但拖轮公司总是以各种理由推脱。疫情之下,酒店的生意本就受到重创,数万元的餐费不能就这么打了水漂,为了讨回餐费,酒店将拖轮公司告上了法庭,拖轮公司在庭审中辩称,一是部分签单人员不是公司员工,公司对这部分的餐费不予认可,二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发生了变更,变更时约定了此前的债务均由原来的法定代表人陈某承担,与公司无关,公司不同意支付餐费。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股东、员工在原告处就餐,原告为被告员工提供餐饮服务,酒店与拖轮公司形成餐饮服务合同关系,且有案涉对账单为凭,原告有权向拖轮公司主张餐饮费。拖轮公司主张案涉对账单所载餐饮费系其他单位、个人的消费,与其无关。但即使案涉餐饮费发生在陈某担任拖轮法定代表人期间,其行为亦代表拖轮公司,而拖轮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否发生变更与原告无关,故判决拖轮公司支付原告餐费25000余元。
法官说法:近两年因受疫情影响,不少酒店生意惨淡,给予相熟的企业签单赊账消费也成为酒店揽客的重要手段,签单消费固然方便省事,但酒店都应充分认识到签单消费存在的风险,酒店在消费者签单时,应建议消费者写明公司名称,标明消费事由,签单后及时对账确认并开具相应的发票。年关将至,酒店生意将迎来高峰,法官在此提醒消费者就餐后应自觉给付餐费,霸王餐吃不得,钱款事小,信誉至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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