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榆法院运用夫妻离婚帮助制度判决一起离婚案件
作者: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王迪萱,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此条款是民法典为离婚时生活困难一方提供的司法救济途径。近日,赣榆法院少家庭就运用夫妻离婚帮助制度对一起离婚案件做出判决。
罗某与沈某经人介绍相识并同居生活,二人在生育二女一子后办理结婚登记。但由于生活习惯及性格差异较大,婚后双方经常产生矛盾并长期分居生活。罗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未成年儿子沈小某归被告沈某抚养。经审理查明,双方共生育三个子女,两个女儿均已成年,有一儿子尚未成年,在二人分居期间一直跟随沈某生活,沈某因长期患病卧床导致家庭困难。
法院经审理,在对双方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后,认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遂支持了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沈小某在双方分居期间一直随被告沈某生活,综合考虑其生活现状,从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考虑,以被告沈某继续抚养沈小某为宜,原告罗某依法支付相应的抚养费。考虑到被告沈某身体患病缺乏劳动能力的实际情况,判决原告罗某补偿被告沈某20000元。判决生效后,原告履行判决确定的帮助义务,法官将款项送交至当事人家中并进行节前慰问。
常言道,“一日夫妻百日恩,百日夫妻似海深”。即使因为种种原因选择分离,“愿得一人心,白首不相离”的誓言也曾天地为证。本案当事人沈某因长期患病导致部分劳动能力丧失,法官在判决时除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及确定子女抚养问题外,还酌情判决罗某给予沈某一定的经济补偿以帮助其改善困难的生活现状,既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彰显公平正义,又弘扬了文明和谐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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