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释明权
在违约金过高的调整问题上,法官能否行使释明权?我们认为,否定说与肯定说之争论,实际上是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与“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在违约金调整问题上如何选择之体现。法官释明权属于法院诉讼指挥权的一种,具有职权主义的意味,但其存在和设定的目的则在于削减辩论主义绝对化所带来的弊害。
不当得利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分配与法官的释明权不当得利请求权的构成要件为 被告取得利益、造成原告损失、被告取得利益无合法根据。不当得利诉讼中原告对该三个构成要件均应负证明责任。不当得利诉讼中当事人主张的请求权基础错误时法官应妥善行使释明权,告知当事人更换正确的请求权基础。如果原告经释明后坚持错误的请求权基础,应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民事诉讼中法院行使释明权的情形梳理释明权从性质上来讲,属于法院的诉讼引导行为,具有如下特征:一是释明权的主体是法院;二是释明权只能在上述特定情形下行使;三是释明权的行使方式是通过向当事人发问来提醒、启发当事人;四是释明权行使的目的是促使当事人将诉讼主要理由与事实陈述完整、清楚,将不当主张予以排除,将不充足的证据材料予以补足。
民事审判中释明权的行使路径法官释明权行使的效果能够克服辩论主义的弊害,使有关当事人在遇到特定情形时获得司法上的必要救济,让诉讼双方力量在实体上更趋于对等,从而实现诉讼效益的最大化。
法官释明权行使法律汇总法官释明主要是针对法官与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对于某些法律问题的理解存在分歧,为保障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正确行使民事权利,提高审判效率,防止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对自身重大权益产生误判。
九民纪要规定了九种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主动释明债权人对债务人公司享有的债权尚未经生效裁判确认,直接提起公司人格否认诉讼,请求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债权人释明,告知其追加公司为共同被告。债权人拒绝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浅析民事诉讼法官释明权的释明尺度释明权是法官应尽的一项义务,是诉讼当事人享有的一项权利,但由于我国民事诉讼立法没有对法官释明权作出明确、统一的规定,虽然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相关司法解释、司法政策和法官行为规范中,反复出现了“应当告知”、“释明”、“释明权”这些概念,但相互间并不系统,内涵和外延也并不明确,使得法官在民事诉讼中行使释明权时作法不一,影响了法官客观、公正、公平、中立的行使好释明权这项义务。
适当行使释明权应注意的几个问题释明权的设定宗旨,除了为准确查明案件事实外,更重要的是为依法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尽可能地防止当事人由于自己没有适当行使诉讼权利而导致其丧失该权利的情况发生。因此,释明权的适当行使,对于法院审判工作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法院如果没有进行适当的释明工作,就会影响裁判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我国法律关于释明权的规定及其分析法院会丧失作为诉讼指挥者的中立地位,这种释明也不再是通常意义上的有关程序的诉讼指挥权了。因此,法庭在这种情况下只能告知当事人要注意自己起诉的角度和方法,注意自己应基于什么法律关系主张权利,并承担由此带来的诉讼结果。毕竟,法官面对当事人时,最终的角度地位应该是“你给我事,我给你法律”
法官释明权的行使范围在德国,当事人的声明未能清楚说明有关事项时,法院可以令当事人再就有关事项加以陈述,如果当事人的陈述毫无意义或者带有欺诈性,可以行使释明权将其消除。但一般认为,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即使不行使释明权,也不构成违反释明义务,所以不得将此作为上诉审的理由。在这种情形下,释明权被视为一种权利而非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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