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评案
利用网络平台为他人“刷单跑分”行为的定性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李某俊未经批准,通过银行账户及虚拟币交易平台为电信诈骗等犯罪提供资金代收代付服务,属于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应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李某俊明知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为他人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应认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条件债权人起诉股东要求出资加速到期,公司住所地为侵权实施地,该住所地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
挂靠经营者以被挂靠单位名义为他人担保的效力认定挂靠经营者并非被挂靠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也超出了挂靠经营的范围,故挂靠经营者以被挂靠单位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在事后未取得被挂靠单位追认的情况下,其提供担保的效果是否归属于被挂靠单位取决于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剥夺近亲属祭奠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鉴于被告在庭审中已陈述父亲遗体的状态及安放的具体地点,对于原告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告知其父亲遗体安放的具体地点及遗体状态的诉请,法院不再处理。关于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结合本案具体情况,原告主张过高,法院酌情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受害人自身疾病或特殊体质能否减轻侵权人赔偿责任如受害人知道自身属于易于遭受侵害的特殊体质,则应当采取特殊的保护措施从而免受损害,否则应当认定受害人存在过失,可以减轻加害人的赔偿责任。该观点难以成立,理由在于:倘若认为特殊体质的受害人具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将会对如残疾人、老年人等特殊人群的合理行为构成不正当的限制。
合同部分权利义务发生转让的,是否适用《民诉法解释》第33条关于“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的规定
村民会议决议不得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益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其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規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鲍某等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依法严惩倒卖公民个人信息为诈骗提供帮助的犯罪活动。“吸粉”引流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上游关键环节,已形成黑灰产业链。成立公司、招募人员,形成较稳定“引流”团队,非法获取客户微信号并提供给上线,既为诈骗犯罪提供了帮助,又侵害了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同时触犯多个罪名的,应当择一重,依法从严惩处,从源头斩断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黑灰产业链条。
经释明,原告没有将被监护人列为被告,仅将监护人列为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原告选择起诉部分被告尚无禁止性规定。一审法院在没有审查和释明的前提下,仅仅将马某、董某列为被告不当。鉴于纪某经本院释明,明确表示不起诉马某1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同时考虑到一审法院所做判决实体方面是正确的,为不增加各方当事人的诉累、节约诉讼成本,本院在此指出一审法院审判程序瑕疵后不再对此改判。
法院追加当事人参加诉讼,在原告不变更诉求情况下判令其承担责任系违反“不告不理”的民事诉讼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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