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过申请执行时效,权利人可否申请执行?
作者:常熟市人民法院 王芳,本文仅供学习交流,如涉版权问题,敬请告知处理。
被告陆某借钱不还,原告易某诉至法院,2015年1月7日,法院判决被告陆某归还原告易某320万元本金及利息,并于同日将判决书送达原告易某。因无法联系上陆某,2015年1月10日,法院通过刊登公告,向陆某送达判决。2021年5月,易某向法院申请执行,陆某收到法院的执行通知后,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认为易某已超过法律规定的二年的申请执行时效,要求法院不予执行。
法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申请执行人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本案中,判决已于2015年1月10日公告送达,依据法律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此判决已于2015年4月12日生效,易某以2015年4月12日生效的民事判决为执行依据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已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易某亦未向本院提交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的证据,故异议人的异议请求成立,后依照法律规定,不予执行上述判决。
【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对于申请执行人超过二年申请执行的,法院应直接立案,对时效不予主动审查,法院不得主动援引时效规定审查是否有中止、中断情形。立案后,法院应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且不能向被执行人释明时效,也不能援引时效规定主动审查是否应予执行。如被执行人不对时效予以抗辩,则法院应强制执行。如被执行人依照时效规定予以抗辩或提出执行异议,则法院应审查是否存在中止、中断的情形,如不存在中止、中断的情形,则应驳回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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