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某菊等申请执廖某城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纠纷司法救助案
基本案情:
2020年的一天,廖某城驾驶电动三轮摩托车由开州区临江镇明月村往太原村方向行驶,艾某菊、李某会、温某英在前方人行道内同向步行,廖某城驾驶车辆为避让左后方超车车辆,向右打方向后没有及时修正方向,同时在采取制动时未松电门致使该电动三轮摩托车驶入人行道内与艾某菊、李某会、温某英相刮撞,造成原告艾某菊、李某会、温某英受伤。经开州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廖某城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艾某菊受伤后被送往开州区人民医院治疗花费医疗费18541.24元。经开州法院审理,判决廖某城赔偿艾某菊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1421.24元。判决生效后,艾某菊于2020年6月1向开州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开州区法院执行局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调查均未发现廖某城可供执行的财产,但查明廖某城是五保户,艾某菊是建卡贫困户,双方家庭经济条件都十分困难。鉴于该案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家庭条件均十分困难,被执行人家中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传统执行措施无法奏效,执行干警及时会同属地政府积极寻求解决方案,形成了民政救济、司法救助合力解决当事人生活困难的执行方案。
典型意义:
本案执行法院积极寻求解决方案,最终形成了民政救济、司法救助合力解决了当事人的困难,是因案施策、巧妙应用执行措施,充分争取党委政府支持的示范,更是认真贯彻落实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切实维持法律权威和当事人合法利益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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