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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避执行找“黄牛”加价购票乘坐高铁出行 法院:违反限制消费令 依法拘留15日

日期:2022-11-14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规避执行找“黄牛”加价购票乘坐高铁出行 法院:违反限制消费令 依法拘留15日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长宁法院”)接到上海虹桥火车站派出所电话得知,被“限高”的被执行人张某试图乘坐高铁出行,正在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案情回放】

张某系一起合伙协议纠纷案件的被执行人,法院判决张某应归还吴某押金及经济损失人民币26万余元。判决生效后,张某未按时履行判决确定的付款义务,吴某向上海长宁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于被执行人张某名下无可供执行到位的财产,法院通知张某到庭接受调查申报财产,而张某经法院多次传唤均拒不到庭。于是,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某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于2018年5月终结了该案的执行程序。

接到派出所通知后,执行法官立即制作相应法律文书,与法警驱车奔赴虹桥火车站派出所。经与公安机关沟通并对被执行人调查询问,执行法官查明被执行人张某系通过微信群结识“黄牛”,“黄牛”称知道张某被“限高”,表示可以通过“特殊渠道”帮助他订高铁票和飞机票。抱着侥幸心理,张某向该“黄牛”发送了本人购票信息,加价后购置了高铁票。

2019年以来,张某多次通过“黄牛”购票乘坐高铁出行。当日,针对被执行人张某上述规避执行、违反限制消费令的行为,上海长宁法院依法对其采取司法拘留15日的强制措施。

由于尚处疫情防控期间,被执行人除常规体检外还需做核酸检测,等待时间延长,当晚12时许,终于将被执行人送入拘留所。

【以案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的规定,限制高消费包括“限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限制乘坐G字头动车组全部作为、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

近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组织开展惩老赖、打黄牛、堵漏洞、建机制专项执行活动即“织网行动”,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对违反限制消费令的被执行人进行惩处,切实兑现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上海长宁法院积极落实,加强与公安、铁路等相关职能部门的联动机制,建立工作联络机制,互通信息,资源共享,织密联动网,堵塞违法漏洞。

【法辞典】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十一条被执行人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案例编写:上海长宁法院 王雨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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