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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避执行违反限制消费令 法院:予以司法拘留

日期:2022-11-14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规避执行违反限制消费令 法院:予以司法拘留

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作为强制执行中最重要的强制执行措施之一,能有效督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是构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一环。日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宝山法院”)依法对一名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失信被执行人进行司法拘留。

【案情回放】

因与赵某存有民间借贷纠纷,邱女士于2019年8月诉至上海宝山法院。经审理,法院于2019年10月判决赵某需归还邱女士借款4.1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由于赵某未能履行判决确定的付款义务,邱女士于2019年11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赵某名下无可供执行到位的财产。上海宝山法院在将被执行人赵某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后,在申请执行人的同意下于2020年3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1年1月底,执行法官得知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发现并捣毁了一家专为失信人员购买高铁票的公司,公司数名成员悉数被捕获。经过主动与公安机关的沟通了解,执行法官发现该案的被执行人赵某也是该公司的“客户”之一。

执行法官核实情况后迅速反应,多次传唤被执行人赵某到庭说明情况,并督促其履行。但赵某始终拒绝沟通,并拒不到庭。后通过与公安机关建立的协助查询机制,执行法官掌握了被执行人赵某目前的租住地址,遂于2021年1月28日上门强制传唤了被执行人赵某。当天,赵某以各种理由推脱不肯露面。次日,赵某被传唤至法庭,并交代了事情的原委。

原来,在2020年年底,赵某经常接到所谓的“黄牛”的电话,电话中对方告知其知道赵某是失信被执行人,了解到赵某有购票需求,并表示可以通过“特殊渠道”帮助赵某订高铁票和飞机票。抱着侥幸和试试心理,赵某向该“黄牛”发送了本人购票信息,在加价后成功购置了高铁票。成功之后让赵某“信心大增”,随后多次购置上海往返徐州、诸暨等地的高铁票。

2021年2月5日,上海宝山法院针对被执行人赵某上述规避执行、违反限制消费令的行为,向其宣读了司法拘留决定书,对其进行司法拘留。被执行人赵某当场表示悔过,主动履行判决确定的付款义务,并表示会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将不法“黄牛”绳之以法。

【以案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的规定,限制高消费包括“限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限制乘坐G字头动车组全部作为、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部分被限制高消费的被执行人不是想着如何尽快履行裁判所确定的义务,而是通过“花钱”去规避限制消费令,这明显是与法律精神背道而驰。而被限制高消费的被执行人,也并非限制其基本出行自由,仍可以选择其他普通交通工具出行。且对于一些失信人员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乘坐以上交通工具,法院也并非绝对不近人情,经充分评估后,允许进行限制高消费的单次解除措施。

【法辞典】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十一条 被执行人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案例编写:上海宝山法院 胡明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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