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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执行前卖掉房屋 规避执行罚款5万

日期:2022-12-10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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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执行前卖掉房屋 规避执行罚款5万

作者: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秦伟,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

近日,相城法院对在履行民事调解书期间卖掉名下房屋以规避执行的被执行人管某处以罚款5万元的处罚,有力警告了企图规避执行的被执行人,维护了司法权威。

2019年8月15日,相城法院对金某与管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民事调解书,认定管某结欠金某264000元,双方约定由管某每月归还10000元分期还清。但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管某并未按照调解书履行。

2020年5月18日,申请执行人金某向相城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向管某邮寄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文书,管某既不申报财产,也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本案义务。法院通过调查,未能发现其名下有不动产、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

6月5日,申请人金某向相城法院提供线索称,被执行人名下曾有一套位于苏州市工业园区金鸡湖路的房产,建筑面积80.61平方米,但已将其出售。

随后,承办法官根据该房产信息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核实,查明管某名下确实曾经存在上述房产。但2020年1月6日,管某与案外第三人王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合同记载价格10万元将其房屋出卖;随后王某陆续向管某转账170万元左右,而该房屋的市场价格为200万元左右。法官在进一步调查管某的交易流水时还发现,其卖房所得款项并未第一时间履行本案,而是将其转账于王某以及其他案外人,其与王某之间还存在来回转账情况。

9月,法官传唤被执行人管某到庭说明情况,其称自己在外面欠有大量债务,所以才把房产卖掉来还债,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与案外人存在的债权债务关系,之后管某以各种理由拖延执行。

12月21日,在一次凌晨执行中,我院执行干警将管某拘传至执行局,其仍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出售房产系为还清其他债务的主张,但出具承诺书承诺于12月28日之前履行完毕本案义务。然而,截至2020年年底,其仍未能够履行。

近日,法院再次将管某传唤到庭,向管某出示执行干警依法调取的房屋买卖合同、转账流水等材料,在证据事实面前,管某承认在调解书履行期间,其将房屋出售,企图不履行本案案款,规避执行。由于其行为严重,法院依法对其罚款5万元,其出具悔过书承认错误。

因执行过程中法院查控及管某本人迫于压力履行共计8万余元。此次在法院主持下,管某与金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当日支付申请人4万元,并承诺在2022年1月31日前履行完毕剩余案款,随后金某向法院撤回执行申请。

典型意义:规避执行是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却使用种种手段逃避执行,导致申请人合法权利难以实现,执行工作无法正常展开。在本案中,管某在民事调解书生效后,申请人申请执行前,将其名下房产以低于市场价格形式出售,处分财产,所得款项优先故意转账于案外第三人,并未履行民事调解书,造成后续执行案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假象,逃避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立案执行后,法院第一时间对其名下银行账户予以冻结,查询其房产买卖合同、银行流水等,最后管某在证据面前无话可说,承认其存在规避执行行为。法院依法对其罚款5万元,使规避执行人受到惩罚,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司法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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