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阻挠执行 法院:罚款两千!
作者: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姜欣言,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
近日,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在执行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接到申请人举报,称在相城区某车行内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汽车一辆。
执行局干警立即赶往车行,开展执行工作。当承办法官与车行老板做笔录时,车行的员工、案外人何某趁此机会,私自将被执行人的车辆开走。执行干警迅速追出去加以制止,并指挥车行老板电话通知何某将车开回。
执行干警通过电话向何某讲明阻挠法院执行的后果,同时告知如果有异议可以提出申请,正当行使权利。经过20分钟的劝导,何某回心转意,将车辆开回。执行干警依法扣押被执行人名下车辆。
由于何某是主动补救,相城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之规定,作出对何某罚款两千元的决定。
事后,何某也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不当,称没有认识到阻挠法院执行的后果,缺乏对法律的认识和敬畏。
法治中国的建设,不仅仅是一句挂在嘴边的口号,而是需要社会每一个人的共同支持和参与。本案中,何某虽然不是案件的被执行人,但根据法律规定,所有单位、个人均有配合法院执行的义务。在法院对被执行人名下车俩进行扣押的过程中,何某应该配合法院的工作,而不是阻挠执行。对何某的阻挠行为处以罚款,于法有据。本案的处理,既增强了群众的法律意识,又有效地树立了司法的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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