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约定夫妻一方承担全部债务是否有效?债权人还能要求双方共同偿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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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近年来,我们国家的离婚率逐年增长。究其原因,这与社会经济发展、民众家庭婚恋观念改变等因素有关。甚至有人调侃,以前的“一生只够爱一人”已经变成了“一年只离一次婚”了。
针对离婚率不断增长的情况,关于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以及夫妻债权债务分担等问题的话题讨论也越来越多。实践中,很多夫妻会通过签订《离婚协议》对双方的财产分割、债权债务分担、子女抚养等问题进行约定。有的夫妻在《离婚协议》中会有类似“婚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以自己的名义向外负债的,债务由该一方承担,另一方无需偿还。”的约定。然而,这种约定是否有效?夫妻一方能否用这种约定来对抗夫妻共同债务的债权人?
01
案例:黄某与李某、陈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裁判总结:夫妻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关于“婚姻存续期间的以夫妻任何一方或夫妻共同名义对外负的债务,由男方自行承担,与女方无关。”的债务承担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相关规定,合法有效。但是,该协议不能对抗第三方债权人,债权人仍然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女方向债权人清偿债务之后,可以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向男方追偿。
具体案情:
2021年7月,男方李某与女方陈某因感情不合,商议离婚。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婚姻存续期间的以夫妻任何一方或夫妻共同名义对外负的债务,由李某自行承担,与陈某无关。”李某与陈某婚姻存续期间,李某向黄某借了一笔总额为13万元的借款,用于夫妻双方共同生活,陈某对此表示知情且同意。
李某与陈某离婚后,黄某要求李某偿还借款,但是李某以经济困难为由拒绝偿还。于是黄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陈某共同偿还13万元的借款本金及利息。陈某在庭审中表示,其与李某签订了《离婚协议》,约定双方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由李某偿还,陈某不具有清偿债务的义务。
法院认为:陈某与李某签订的《离婚协议》合法有效,但是该协议属于陈某与李某双方的约定,协议的效力不能对抗第三方债权人黄某。对于陈某与李某的夫妻共同债务,黄某有权要求双方共同偿还。但是在陈某向黄某偿还债务后,对于其所承担的部分,可以根据《离婚协议》的约定向李某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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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点评
一、按照《民法典》等相关规定,夫妻双方离婚时签订《离婚协议》,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事项进行约定,无违反法律效力强制性规定等情形的,合法有效,双方应当共同遵守。
二、《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所作的约定,原则上对夫妻双方具有效力。除非该协议得到第三方债权人的确认和同意,否则不得对抗第三方债权人。对于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债权人仍然有权要求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共同偿还。但是根据《离婚协议》不负清偿债务责任的一方,在向债权人清偿之后有权向另一方追偿。
三、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较为复杂,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一般来说,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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