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归属一方的约定对抗债权强制执行的3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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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执行异议之诉 排除强制执行 离婚协议排除强制执行要件 不动产归属约定
裁判要旨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不动产归属的约定,对离婚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依约定取得不动产归属的一方可以基于离婚协议约定,享有要求对方将相关不动产过户登记至其本人名下的请求权。但离婚协议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系其双方内部约定,欲以离婚协议的约定主张排除他人基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权的执行,应当满足离婚协议真实、离婚协议订立于人民法院查封之前以及非因自身原因不能办理过户登记此三项要件。
案例索引
【钟玉珠、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 号:(2020)最高法民申1912号
案 由:执行异议之诉
裁判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0年05月29日
裁判理由
最高院审理认为:
本案应审查的主要问题是:钟玉珠对案涉房产是否享有足以排除执行的民事权益。
根据已查明事实,案涉商铺登记在钟玉珠和张凤来两人名下,二人对案涉商铺各占50%份额。2011年5月18日张凤来与钟玉珠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案涉商铺归钟玉珠所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定,离婚协议关于案涉商铺归钟玉珠所有的约定,对钟玉珠与张凤来均具有约束力。钟玉珠可以基于该离婚协议约定,享有要求张凤来将案涉商铺过户登记至其本人名下的请求权。但钟玉珠与张凤来离婚协议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系其双方内部约定,在所分割的房产未办理过户登记前,该商铺的物权并未发生变动。钟玉珠以离婚协议的约定主张排除民生银行北京分行基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与张凤来之间的金钱债权的执行,应当满足离婚协议真实、离婚协议订立于人民法院查封之前以及非因自身原因不能办理过户登记的要件。本案中,张凤来与钟玉珠2011年5月18日签订离婚协议,该协议的签订在张凤来为以食为天公司的债务进行连带保证之前,也在法院查封案涉商铺之前,亦无证据证明离婚协议关于案涉商铺归钟玉珠所有的约定系虚假或伪造,故可认定该离婚协议真实有效。但钟玉珠与张凤来于2011年5月18日离婚,至法院2017年查封案涉商铺时,近六年时间里未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从时间上看,钟玉珠对办理案涉商铺产权变更登记持消极态度。虽然在离婚时,因案涉商铺上仍有抵押担保,客观上不能办理过户登记,但是离婚后,钟玉珠仍然以张凤来名义用案涉商铺抵押贷款,表明钟玉珠对案涉商铺不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持放任态度,其对案涉商铺未办理过户登记存在过错,故钟玉珠享有的民事权益不足以排除对案涉商铺的执行,二审判决的相关认定不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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