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轨就要赔偿,该约定是否有效
案例
罗某与陈某从小青梅竹马,有着深厚的感情基础,结婚以后也是相敬如宾。不曾想陈某与同事玲玲产生了婚外情,导致了罗某与陈某的婚姻以离婚收场。后罗某经人介绍认识贾某,贾某不介意罗某有过一段婚姻史,为人又风趣幽默,两人很快坠入爱河。后来贾某向罗某求婚,但罗某因为上一段婚姻的失败,对再次进入婚姻有些疑虑。贾某为了打消她的这种疑虑,便提出签署一份“忠诚协议书”。该协议约定:“双方应互敬互爱,对家庭、配偶、子女要有道德感和责任感。若一方在婚姻期间由于道德品质的问题,出现了背叛另一方的不道德行为(婚外情),要赔偿对方名誉损失及精神损失费100万元。”协议签订后,罗某与贾某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罗某还是担心贾某出轨,经常翻看贾某的手机,在贾某加班时经常去单位查岗,严重影响贾某工作。贾某为此多次与其发生争吵,没想到罗某变本加厉,令贾某苦不堪言。贾某的助手谢某见贾某近期情绪低落,多次带其去酒吧放松。一来二去,两人产生了感情。罗某认为贾某有出轨行为,要求贾某按照“忠诚协议书”支付100万元,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
权威观点
夫妻忠诚协议因涉及到身份关系,不具有合同法上的效力。对夫妻双方签订的忠诚协议,如果有一方仅以对方违反忠诚协议为由,起诉要求对方履行协议或者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法官解读
夫妻双方在结婚前后,为保证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违反夫妻忠诚义务而以书面形式约定违约金或者赔偿金责任的协议,一般统称为“夫妻忠诚协议”。夫妻双方在订立夫妻忠诚协议时,绝大部分是自愿的,本意都是想要维护家庭稳定。对于通奸、与他人同居、卖淫嫖娼、重婚等严重违背夫妻忠实要求的行为,我国立法在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等方面均作了相关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规定,明确了一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等严重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另一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但忠诚协议所指的婚外性行为,并不包含在其中。确认夫妻忠诚协议有效,容易侵害到第三人的利益。比如,夫妻忠诚协议中若约定违约责任是一方丧失全部的共同财产权,则可能会影响到该方的还债能力,容易产生夫妻故意串通以该类忠诚协议逃避债务的现象。还有的忠诚协议通过剥夺配偶的共同财产管理权限制其履行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也侵害了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法律虽然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但也不保护此类协议。所以,本案中的罗某不能要求贾某按照“忠诚协议书”支付其100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特别提醒
夫妻忠诚协议在一定程度上表达了人们对美好婚姻生活的向往,但婚姻是需要经营的,夫妻之间应相互尊重、相互帮助,而非寄希望于一纸协议来保障婚姻的美满。
本文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部分文章转载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添加并告知(微信号13691255677)
京ICP12010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