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女方起诉离婚,可以向其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
【裁判摘要】
本案为离婚纠纷。依据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的谈话笔录,以及对男方母亲的调查笔录,男方与女方结婚后,至女方提起本案诉讼前,先居住在北京市西城区,而后又居住在北京市海淀区,其离开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建国路超过一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男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女方起诉离婚,可以向其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为原告女方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其在受理后将案件移送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不当。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民辖9号
原告:张某,女,1991年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什坊街。
被告:田某,男,1991年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建国路。
原告张某与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2日立案。
张某起诉称:其与田某于2016年1月15日经朋友介绍认识后,××××年××月××日在北京市西城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后因双方感情破裂,故起诉要求与田某离婚。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认为,依据蛋壳公寓合同书、田某身份证及当事人陈述,被告田某的户籍地为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建国路,田某自2019年4月8日起居住在北京市海淀区,至本案起诉时未连续居住一年以上,本案应由被告户籍地法院即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管辖。故于2019年6月4日作出(2019)京0102民初18540号民事裁定,将案件移送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处理。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提交的证据,张某起诉时田某已经离开户籍地,且自2017年9月一直居住在北京市西城区什坊街。虽然田某提交其在北京市海淀区租赁房屋的合同,但其在新租赁房屋中居住未满一年,且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未提出管辖权异议,故应认定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此外,考虑到双方当事人均在北京生活居住、工作的情况,本案由北京市辖区内法院审理更有利于纠纷解决。经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协商未果后,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本案为离婚纠纷。依据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9年5月16日的谈话笔录,以及2019年7月24日对田某母亲詹颖的调查笔录,田某2017年9月与张某结婚后,至张某2019年4月提起本案诉讼前,先居住在北京市西城区,而后又居住在北京市海淀区,其离开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建国路超过一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田某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张某起诉离婚,可以向其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为原告张某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其在受理后将案件移送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不当。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钱晓晨
审 判 员 宁 晟
审 判 员 李盛烨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徐德芳
书 记 员 邢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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