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对同住老年人进行经常性谩骂构成家庭暴力
基本案情
韩某(老人)与杨某(韩某之子)共同居住生活。韩某年近八十岁,并患有多种老年病。共同生活期间,杨某常因生活琐事对韩某进行谩骂,导致韩某血压升高,多次住院治疗。韩某向法院提起人身保护令,请求禁止被申请人杨某对其进行辱骂,并责令被申请人杨某迁出申请人韩某住所。法院依法出具人身保护令裁定书。赡养纠纷中,韩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杨某支付其相应赡养费及实际花费的医药费(自付部分)。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支持了韩某的诉讼请求,杨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释法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对于家庭成员作出界定,即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由此,上述家庭成员之间存在家庭暴力的,受害方可依据《反家庭暴力法》中规定的救济权利,维护利益。在家庭成员中,老年人往往因身体原因和经济条件多处于弱势地位,其权益更易遭到同住其他家庭成员的侵害。
实践中,存在一些成年子女或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因无住房条件或其他经济原因等长期居住在老人的房屋内,非但不尽赡养义务,反而对老人进行经常性谩骂、经济控制等啃老现象。有些老年人因患病、残疾等身体原因难以行权救济,有些老年人可能已民事行为能力受限,为了充分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此外,《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由此,老年人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责令施暴的同居家庭成员迁出其住所,从而确保其人身安全和精神利益不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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