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商业险和侵权人的赔偿次序如何认定?
交通事故发生后,投保车辆可以避免侵权方和被侵权方出现重大生活变化,因此保险又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稳定器”“安全网”。
如今,大部分车辆都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险。交强险侧重保障受害人的利益能够得到及时救济,具有强制性、公益性、社会性,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与被保险人的侵权责任并无关联。而商业险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保险,保险公司会根据保险合同中的赔付条件以及侵权人的责任比例进行赔付。民法典第1213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也就是说,在同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的情况下,赔付顺序依次为:交强险、商业险和侵权人。
在上述吴先生夫妇作为监护人起诉保险公司的案件中,吴先生车辆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100万元,他虽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但是吴先生夫妇也存在监护管理失责的过错,因此法院酌定保险公司只需对机动车一方的赔偿数额承担80%的赔付责任。本案中,先由交强险赔付11万元,再由商业险按照80%的赔付比例在商业险限额内赔付(本案商业险限额为100万元),最后由侵权人吴先生赔偿。但由于侵权人为孩子的父亲,孩子的母亲自愿免除吴先生的赔偿责任也符合法定程序,最终保险公司赔付111万元。
本案的争议在于吴先生既是事故侵权人,又是赔偿请求人。从侵权法的角度看,按照交强险-商业险-侵权人的顺序依次赔付,并未突破法律的框架。至于保险理赔是否存在道德风险,应由刑法等其他法律审查并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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