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赔偿律师说法:精神损害赔偿是指民事主体因其人格权利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受到损害或遭受精神痛苦等无形损害,要求侵权行为人通过财产形式对受害人予以赔偿,从而救济和弥补民事主体精神损害的民事法律制度。
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性质是财产赔偿责任。
一是精神损害赔偿是以财产赔偿方式为主要的救济手段。虽然,赔偿损失、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都可以作为广义上的精神损害赔偿来理解,但是,在侵权责任法的理论中和司法实践中,还是将赔偿损失作为精神损害最基本、最主要的救济方式。
二是精神损害赔偿具有补偿功能、惩罚功能、抚慰功能、调整功能等多重功能,但是作为财产赔偿责任,其最基本、最主要的功能还是填补受害人的精神损害的功能。当然,受害人的精神损害是无形的,无法用金钱来计算和衡量的,但是以财产的方式补偿受害人的精神损害、弥补其精神利益的损失、平复其愤怒、恐惧、悲伤的情绪,是最现实、最可行的救济途径。
三是我国民事立法明文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的重要方式是赔偿损失。尽管,我国民法通则并未明确规定可以财产补偿受害人的精神损害,但是我国的司法实践对此做出了积极的尝试,司法解释对司法实践中形成的案例进行分析归纳提出了明确的适用原则,侵权责任法作为民事法律的责任法在第二十二条中明确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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