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管理人和遗产保管人的区别
遗产管理人和遗产保管人的区别是什么?遗产管理人和遗产保管人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在《民法典》继承编中都有明确的规定。在现实生活中,涉及遗产继承的案件,不仅需要遗产保管,也需要遗产管理,不仅有遗产保管人,还需要有遗产管理人。
首先,人数不同, 遗产保管人可能会有多个,因为各个继承人都可能存有遗产,这是很常见的。但一宗遗产继承案通常只设立一个遗产管理人。
其次,对象不同,遗产保管人只负责保管存在自己处的遗产,在其他继承人或第三人处的遗产,其无权保管也无责任保管。而遗产管理人要对所有的遗产进行管理,且遗产可能存在于不同的继承人和不同的地方。
第三,责任不同,遗产保管人的保管一般侧重于静态的、消极的管理方面,目的在于不使遗产损毁、灭失即可。而遗产管理人的管理则是综合的、动态的、积极的,不仅要使遗产不被损毁、灭失,还应采取积极措施使遗产有适当的改善和增益,需要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等等。
最后,报酬不同,遗产保管人通常都是继承人居多,其保管遗产一般都是无偿的,没有报酬的。而遗产管理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依照约定获取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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