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来担任遗产管理人
谁来担任遗产管理人?遗产管理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确立的制度,《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到第一千一百五十一条详细规定了遗产管理人的选任、指定、职责、法律责任和报酬等事项。这里咱们先只分享关于谁来担任遗产管理人的问题,也就是,遗产管理人如何产生的问题。
首先是,如果有遗嘱而且遗嘱中指定了遗嘱执行人的,那么,这个遗嘱执行人就是遗产的管理人。如果是没有遗嘱或遗嘱中没有指定遗嘱执行人的,那么,被继承人去世后,继承人应当及时进行协商,推选遗产管理人。
其次是,如果继承人没有推选遗产管理人的,那么就由全体继承人来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如果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都放弃继承的,尽管这种情况不多,但是如果存在这种情况,那么就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来担任遗产管理人。
如果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根据《民法典》第114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现实生活中,经常会遇到有些继承人下落不明、信息不明的情况,从而导致遗产无法及时进行继承分割,遗产可能将在较长时间内处于无法管理的状态,遗产的管养维护责任可能长期无法得到有效落实,所以,在遗产实际继承分割前,也非常有必要尽快确定管理人,以尽可能避免遗产消耗殆尽或灭失。
司法实践中,在指定遗产管理人的时候,通常会衡量多种因素,比如管理遗产的能力和条件、与被继承人的亲疏远近关系、与遗产的历史情感联系、对周边人居环境熟不熟悉、清理遗产上可能存在的债权债务的能力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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