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费
计算公式
交通费赔偿金额=往返费用×往返次数×往返人数
交通费的计算虽然是实际发生的费用,但一般说来也有相关的标准范围。交通费一般以送医院就诊、检查治疗和转院治疗过程实际的交通费结合交通条件而定,主要包括必要的车船费、抬搬费等,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交通费的支出,涉及责任人的经济负担,费用的支出应当必要并且合理,有必要限制护送受害人就医、看护住院的受害人、办理死者丧葬事宜、参加交通事故处理等必要事项的受害人的亲属的人数,以适当控制车、船票费的支出额。
二.住宿费
计算公式
住宿费赔偿金额=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时间
住宿费经常包括的情形有:到门诊就诊当天不能返回或等待检查结果,伤者及陪护人员的住宿费;应当住院,但暂无病床,在外等待病床期间的住宿费用;伤者需要亲友护理,亲友的住宿费用;经医院同意的转院过程中伤者及陪护人员的住宿费用;参加事故处理过程中的住宿费用等。住宿费一般以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为标准进行计算,并且应以实际支出的合理费用为限。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
计算公式
住院伙食补助费=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
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计算主要是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来确定。伙食费计算期间应包括住院期间和事故前等待住院及出院后返回家的路途时间,但不包括医院通知出院而以各种理由赖在医院不走的时间。
四.营养费
计算公式
营养费=实际发生的必要营养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所以并没有关于营养费赔偿的明确标准。一般认为,经法医鉴定或治疗医院证明,受害人伤情严重,确需补充营养食品作为辅助治疗的,其费用可以酌情赔偿。亲友探视时所携带的营养品应认定为赠与,在计算营养费赔偿金时不应计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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