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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关于胎儿继承的相关规定案例解析

日期:2021-11-04 来源:- 作者:- 阅读:373次 [字体: ] 背景色:        

民法典关于胎儿继承的相关规定案例解析

小明的父母婚后不久,父亲就因病去世,生前没有留下遗嘱。小明在父亲去世后出生。那么父亲去世时作为胎儿的小明是否享有继承权?小明出生后能否主张继承父亲的遗产呢?

海淀法院立案庭法官助理胡美青为大家讲解《民法典》第六编关于胎儿继承的相关规定。

本案的纠纷争点在于胎儿是否享有继承权。我国1985年颁布的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可见继承法并未规定胎儿的继承权,但保护胎儿的继承利益。

《民法典》改变了继承法上述规定,从法律上赋予了胎儿继承权,对胎儿的特殊权益作出了保护。

《民法典》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根据这一条的规定,在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特殊利益时,胎儿虽未出生,但视为具有相应民事权利能力,也就当然享有继承权或者受遗赠权。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根据这一条的规定,无论是法定继承还是遗嘱继承,在遗产分割时,都应当为胎儿保留继承的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视为其权利自始不存在,保留的预留份按照法定顺位由相应继承人依法继承;胎儿出生时是活体的,胎儿依法取得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活体之后死亡的,预留遗产份额将作为胎儿的遗产由他的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

在司法实践当中,如果涉及到胎儿继承权的保护,在胎儿出生前,由其法定代理人(一般是父母)以自己的名义代胎儿行使权利。在胎儿出生后,胎儿就可以作为独立的民事权利主体,这时候,其法定代理人应以婴儿的名义参与诉讼。

根据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小明在父亲去世时虽然属于尚未出生的胎儿,仍然享有继承权。小明出生后,他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小明的名义主张继承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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