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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忠诚协议”约定一方净身出户是否有效案例解析

日期:2021-01-20 来源:____ 作者:—— 阅读:118次 [字体: ] 背景色:        

夫妻“忠诚协议”约定一方净身出户是否有效案例解析

【案情】

2015年,黄某与刘某相识;并于2016年办理结婚登记。2018年5月,黄某发现刘某出轨,两人感情出现了裂痕;为防止该种情况再次发生,挽回两人感情;黄某遂与刘某共同起草了一份协议,内容为:“若刘某出轨,双方在离婚时,两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归黄某一人所有,刘某净身出户”。2019年,黄某再次发现刘某出轨,故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按照协议约定将两人共同财产判由黄某一人所有。

【分歧】

关于本案中“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主要存在以下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忠诚协议”无法律效力,理由为该种协议内容含有人身属性,因合同不能对人身属性内容进行约定,故该合同无效;同时《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的“夫妻应当互相忠实”属于道德层面,因此也不应将“忠诚协议”上升至法律层面。

第二种意见认为,“忠诚协议”有法律效力,理由为该种协议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签订的协议,具有合同性质;且协议约定的内容及签订合同时均未有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故属于有效合同。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夫妻双方签订的协议属于合同性质。《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规定: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本案中,黄某与刘某签订的夫妻“忠诚协议”虽有涉及离婚这种人身属性内容,但该协议的目的是财产分割,且只有在夫妻离婚时才会产生作用;也即该协议是在夫妻双方离婚的前提才产生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因此该协议并没有引起身份关系的改变,更没有约束人身关系。同时,签订该协议的主体是夫妻,属于平等主体的自然人;因此从上述分析来看,本案双方签订的协议属于合同;因有离婚作为前提条件,故该合同在签订时成立,但只能到夫妻离婚时才能生效。

其次,该协议属于有效合同。综合《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来看,合同是否有效,除了具备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意思表示真实两个条件外;还不得存在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案中,黄某与刘某二人签订的协议仅是针对离婚时夫妻之间的财产分割,并不存在违反上述规定的情形。故该协议为有效合同。同时,协议中将所有财产约定由另一方所有符合婚姻法的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从上述条文规定来看,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对婚前和婚后财产进行约定,并且该约定具有拘束力,因此该协议应具有法律效力。

最后,将一方的财产约定由另一方所有属于赠与行为。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工资、奖金等财产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各占一半的份额;因此在夫妻离婚时,通常情况下夫妻任何一方均可获得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本案中,黄某与刘某约定若刘某再次出轨导致离婚,则刘某将净身出户。该约定意味着,若因出轨导致离婚,则无过错方在财产分割时获得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所有共同财产,也即当双方因刘某出轨导致离婚,则共同财产中本属于刘某的财产部分将转移至黄某名下,由黄某所有;该行为符合《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的“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中的“赠与”行为性质。因此,本案中在刘某本可获得一半财产的情况下同意无偿转给黄某的行为实际上属于赠与行为。

但是,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也就是说赠与为特殊性质,在相关手续办理完成前,赠与人均可以撤销赠与 ;若赠与的财产涉及不动产时,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九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综合《民法典》相关规定,本案涉案的财产若不需要办理相关手续的,在财产转移至另一方时即完成;若为房产的,在房产部门办理转移登记前,黄某仍可以随时撤销,因此虽然“忠诚协议”有效,但转移之前可以撤销。

另外,有一种观点认为忠诚协议要求一方净身出户显失公平,约定不应有效。笔者不赞同该种观点,在夫妻双方平等、自愿的情况下达成的协议,只要是在双方平等、自愿的情况下签订,且没有出现无效合同的情形,即是有效的合同。至于因一方放弃其财产权利导致其在离婚后没有任何财产、生活陷入贫困,《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对该种情形作了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因此当出现上述情况时另一方通过经济帮助可以解决;因此以显失公平来推翻“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明显不妥。

综上,笔者认为 “夫妻忠诚协议”具有法律效力,但因其属于赠与合同,在财产权利未转移至另一方前可以随时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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