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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诉讼中虽然男方经济条件优于女方,但法官审理后判给了女方

日期:2021-05-13 来源:— 作者:— 阅读:128次 [字体: ] 背景色:        

在离婚诉讼中虽然男方经济条件优于女方,但法官审理后判给了女方

本案中,虽然男方经济条件优于女方,但法院考虑到女方一直抚养孩子健康成长,生活环境稳定,幼儿对母亲更有心理依赖等因素,结合男方可以在经济上给予更多的支持,因此判决孩子由母亲抚养。

一、案情简介

2017年,小强和小微结婚。2018年,两人的孩子仔仔出生。2020年,小强向法院起诉离婚。

小强称,因双方争吵不断,性格不合,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毫无和好可能。从2019年11月起,双方开始分居,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婚姻关系。

小微同意离婚,双方对财产处置无异议,只是在孩子的抚养权问题上各执一词。

小强提出,仔仔应归自己抚养,且无需小微支付抚养费。他表示,自己有稳定收入,有学区房,且个人素质高,可为孩子提供良好的读书条件,父母身体健康,有退休金,可以协助照顾孩子。相比之下,小微学历低、没房产且工作不稳定,又租住在城中村,无法让孩子入读好的学校,提供良好的生活条件。

小微称,孩子的抚养权应归自己,小强每月应支付抚养费。自己在43岁高龄艰难产子生下仔仔,难以再次怀孕;仔仔属于早产儿,遵医嘱至今尚在母乳加辅食喂养的调理当中,且一直跟随母亲生活,改变孩子的生活环境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而小强工作繁忙,作为父亲从未单独带过孩子,根本无暇照顾体弱多病的幼儿。自己婚前一直从事小生意,户籍地有股份分红和宅基地房屋居住。二人分居后,自己带着仔仔租住在与父母和胞弟相距不远的地方,相互照应,能感受大家庭亲情氛围。仔仔的外公外婆身体健康,有精力且愿意协助照顾仔仔。

小微提出,小强及其家人因小微的学历、出身、收入均不如小强,对自己始终盛气凌人,指责有加,这样的品格并不适合抚养孩子,孩子的成长不能只看生活水平的高低,更重要的是家长们言传身教的道德品质教育。

二、法院审理

XX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仔仔由小微携带抚养。小强每月支付抚养费2500元,在不影响仔仔学习生活的情况下,可每周探望一次。

小强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认为,案件审理时仔仔才两岁零两个月,年幼弱小,虽然目前小微居住、生活、教育条件与小强相比略显不足,但她亦有收入和固定住所,具备抚养能力,且年幼孩童自出生起就一直由小微抚养照顾,安然健康成长,生活成长环境一直稳定,庭审时亦能看出年幼孩童对母亲的依赖与眷恋,贸然改变幼童成长环境不利于现阶段孩子身心健康发展。

至于物质经济方面,小强作为孩子的父亲理应承担抚养责任,有能力协助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共同为孩子创造更好的抚养环境。

因为有固定收入的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负担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每月收入的20%至30%给付。庭审中,小强自认其月收入约2万元,结合子女现阶段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本地区的实际生活水平,法院酌定小强每月支付抚养费2500元。

综合双方陈述意见,小强在不影响仔仔学习生活的情况下,可每周探望一次。

法院同时指出,希望小微从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成长角度出发,协助配合小强行使探望权,使孩子能感受到父亲及亲属的关爱;同时亦希望小强能正确行使探望权,在探望期间妥善照顾好孩子,注意孩子的身体健康,珍惜与孩子在一起的时间。双方可就具体的探望事宜、孩子状况加强沟通、放下成见,共同努力,以保证孩子在各方面均能健康成长,不要因为探望孩子引发争执而给孩子带来心灵上的创伤。双方应本着爱护孩子的角度出发,加强沟通,互谅互让,共同处理好孩子探望事宜,更加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

三、法官说法

法律上,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既是权利,也是义务。

民法典对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尤为重视,将原婚姻法规定的“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修改为“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双方往往因为子女抚养问题争执不下。法院在判决抚养权的时候更多考量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即哪一方抚养未成年人更加有利于子女成长与生活、更有利于子女的利益。除法律规定外,这个考量不仅看经济能力,更注重于稳定的生活成长环境、父或母本人的悉心照顾与陪伴、子女的心理依赖及一方是否有不适合抚养子女的情形等等。

本案中,虽然男方经济条件优于女方,但法院考虑到女方一直抚养孩子健康成长,生活环境稳定,幼儿对母亲更有心理依赖等因素,结合男方可以在经济上给予更多的支持,因此判决孩子由母亲抚养。

离婚是夫妻双方感情的破裂与婚姻的终结,但不应成为亲子之间、孩子之间亲情的割裂。遭遇情感变故的父母应妥善化解矛盾,理性协商处理,将婚姻破裂给孩子造成的伤害降到最低,做出更符合孩子利益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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