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实施后关于夫妻一方为购房签署“放弃产权声明”的法律风险
昨天,有一位女士咨询,其丈夫准备买一个二手房,中介告知可以操作成首套,七成贷款,目前房子面临过户的问题,需要我签一份“放弃产权声明”,问:签了这份声明,这个房子是不是和我就没什么关系了?
根据夫妻共同财产制,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买房,无论是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还是任何一方名下,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如果夫妻一方在房管局签署了“放弃产权声明”,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产生争议诉至法院,法院认定“放弃产权声明”有效的可能性非常大。
如果签了“放弃产权的声明”,后再签一份“夫妻财产协议”是不是就将上述房屋又变成夫妻共同财产了?
不是。因为今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32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也就是说,在签完“放弃产权声明”后,这个房子会登记在男方一人名下,并且是“单独所有”,完全是男方个人财产了。事后双方再签夫妻财产协议约定为共有,根据上述第32条的规定,婚后将个人房产约定共有,在办理增名手续前,男方是可以任意撤销的!而且上述还是贷款购房,短时间一般很难提前还清,抵押都未解除,怎么加名?所以,即使男方同意,日后变卦隐患很大。
将夫妻财产协议公证后,是不是就不能再任意撤销了?
对。但是,一般公证处不做这种有按揭贷款公证。如果当地公证处做的话,这应该是保障力度最好的一种方式了。
如果公证处不做有按揭贷款的公证,怎么办?
我建议,双方在签订协议时,把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原因、出资情况以及今后还贷情况等约定下(如因限购令购房,放弃并非真实意思,所购房屋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并以共同财产还贷,为双方共同所有,无论所签署之声明是否有效,都不影响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认定)。
最后
离婚时,分割房产考虑的因素有很多,法官一般不会单纯机械凭借一份放弃声明孤证来认定,往往会根据签署放弃声明的原因来推究背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再结合购房贡献力大小、出资来源、全款还是按揭?因为像上述那位女士咨询的情况,按揭贷款的话,如果双方没有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那么今后仍然要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像这种情况怎么可能不会考虑?
前几天也有一位女士咨询,“婚前男方全款购房,本来登记在男方一人名下,后变更到女方一人名下,当时,男方也签署了这种放弃声明,这套房属不属于我个人财产?”
如果单凭一份放弃声明,认定为女方个人财产,对男方不太公平,而且购房款中还有男方父母的出资。当然,如果不仅签了“放弃产权声明”,同时也签了”“夫妻财产协议”,约定了归女方所有,这就没什么可争议的啦,就是属于女方个人财产。
虽然会考虑很多因素,但我个人认为这种“放弃产权声明”是有效的,签这种声明的法律风险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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