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关于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能否结婚
【简要内容】
最近网曝貌似一中年男性娶一位“未成年”的智障女孩儿,事情真像还有待调查。但,这一事件再一次引发众网友如何看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能否结婚”问题。
民法典删除了无效疾病婚姻条款,规定身患重大疾病的一方在诚信结婚的情况下,婚姻有效。对此,是否就能够推定所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都可以结婚呢?认为并非如此。
本文所说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是指那些因遗传,或者因病导致大脑机能活动发生紊乱,本人无法控制自身行为和意志,除了吃喝拉撒外对外界无认知,智商不超过学龄前儿童的患者。
该类患者结婚达不到法定条件。婚姻自由是宪法赋予权利,民法典对原婚姻法禁止结婚的条款,以及无效与可撤销婚姻问题都作了较大改动,也是在保护个人的婚姻自由权利。但,婚姻自由并非没有边界,同样要受到法律的调整。就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而言就无法行使该项自由,原因在于:首先,无法自我表达对缔结婚姻的意愿,不符合民法典规定的结婚需男女双方“自愿”的条件要求。即使患者的父母作为其法定代理人,也无法代其本人表达内心是否愿意结婚的意愿。其次,患者本人对婚姻、对两性、对家庭都没有认知,也不知道结婚的意义。据现行刑法规定,如正常的成年男子与一个严重精神障碍女性患者之间发生了两性关系,即使女方表示自愿,也会被认定为是强奸行为,涉嫌刑事犯罪。再次,尤其是女性患者,因为身心发育不全,不能理解生育子女将会给其带来的风险和责任。前段时间也曾有媒体报道,陕西一民政局拒绝给两位身患严重该类疾病人办理登记结婚手续事件。该民政局的做法值得点赞。
对此,也有网友表示不能理解,认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结婚是为了找一个能够生活的依靠。说这句话的可能是未婚网友。婚姻的不稳定性,以及风险是真真实实存在的。不说别的,就拿正常成年人的婚姻来讲,婚变、离婚的概率都已经很高了,如何能够保证一个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婚姻一生顺心如意,更何况患者本人自身本就缺乏经营和维系婚姻的能力。
想告诉大家的是,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照顾并非只有婚姻一个途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对其有着特殊的规定。例:《残疾人保障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残疾人教育条例》《残疾人就业条例》等等。政府还会发现多种形式的补助,有:困难生活补贴、重度护理补贴、基本医疗保险补贴、大病医疗救助、康复费用属于基本医疗范畴等等。在生活上,首先由其父母代为行使法定监护权,即使其父母不在了,也没有兄弟姐妹的情况下,还可以由其所在的居(村)委会对其进行扶养,照顾其生活。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被”结婚的现象在生活中为何还会频繁发生?生活中是很多女性患者被结婚,且往往是“嫁”给了年龄差很多的男性,受制于传宗接代思想的影响,好歹娶上了媳妇儿就能抱娃。很少考虑女性患者的身体健康,更是没有与女性患者结婚后不生育子女的。
总之,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依法不能结婚,也是法律对其合法权益的有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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