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形下可以申请宣告失踪?
一位公民长期失去音信,围绕其产生的很多法律关系处于悬而未决的状态,不利于社会生活的安定。因此,民法特别创设了宣告失踪制度,通过宣告失踪人失踪,从而将其财产等法律关系交由相关当事人进行处理,及时了结法律关系,保护其财产,维护法律关系的安定。
《民法典》第40条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因此,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失踪人住所地或者最后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若在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或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宣告失踪有什么法律后果?
宣告失踪主要引起被宣告失踪人的财产被代管的法律后果。根据《民法典》第42条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代管有争议,没有前款规定的人,或者前款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该法第43条第2款规定:“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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