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从何时幵始?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取得民事权利的前提。根据《民法典》第13条的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自然人一旦出生即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死亡是自然人丧失民事权利能力的唯一法定事由。出生是自然人脱离母体并生存的法律事实。
一般认为,出生须具备两项要件:一是胎儿与母体分离,与母体分离之前为胎儿,分离之后即成为法律上的人。二是与母体分离之际保有生命。胎儿与母体分离之际无生命的是死体。分离之际保有生命的,就是“出生”,而无论其出生后生命延续的时间长短。《民法典》第15条规定,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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