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几种情形诉讼时效届满后又可重新起算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可以导致的法律效果,学术界和司法裁判中存在抗辩权产生说和胜诉权消灭说两种解释路径。司法裁判中是以抗辩权产生说为主流,它是指权利人如果未能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以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向义务人主张权利,义务人将获得可以对抗权利人要求其履行的抗辩权,使得权利人的权利不能实现。但应当注意的是,抗辩权作为一种私法上的民事权利,是否行使完全取决于权利人的自主选择,法院不得在义务人未提出抗辩的情况下,主动以诉讼时效期间经过为由驳回权利人的诉请。
当然,既然该抗辩权作为一种权利,也可以由权利人自行放弃,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1号]第二十二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而在司法适用中,有必要就哪些情形构成“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和“自愿履行义务”予以具体的梳理。
以下是经不完全检索归纳的诉讼时效期间经过后,又可重新起算的8种情形:
01、时效届满后,双方约定或者债务人承诺对债务进行重新结算、审计,或约定其他付款的先决条件的,可认定债务人作出了“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
1.债权人和债务人约定就债务进行结算、清欠,又约定了第三人对该债务提供担保,可认定债务人作出了同意归还债务的意思表示。
2.债务人提出付款必须以审计局出具审计报告或者法院作出判决为前提的,可认定对债务进行了确认。
3.债务人发出的函件中并未否认己方的还款责任,仅是以解决工程增量问题作为付款的前提条件的,可认定作出了同意付款的意思表示。
4.借贷双方在承诺书中对债务数额予以结算,可视为是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
02、诉讼时效届满后,债务人继续履行债务或者继续履行部分债务,可认定债务人放弃了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抗辩权。
1.时效期间经过后,债务人自愿支付款项,又以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不予支持。
2.债务人在时效届满后又偿还部分债务的,应认定作出了同意履行的意思表示。
3.诉讼时效届满后第三人代为偿还部分债务,债务人在诉讼中自认该还款的有效性,应认定作出了同意履行的意思表示。
4.诉讼时效届满后债务人多次偿还部分债务,又以时效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不予支持。
03、债务人在债权人与第三人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上签章确认,可认定对原债务进行了重新确认。
债务人签收《货款与利息催收通知单》《催收函》等,并出具回执签章确认的,可认定对原债务进行了重新确认。
1.债权人向债务人发出《货款与利息催收通知单》,债务人出具回执对所欠借款签章确认,构成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诉讼时效重新起算。
2.债务人签署的催收函内容并未包含继续履行债务的意思表示,不能据此认定债务人就诉讼时效期间已过放弃抗辩权利,故其签署行为不能导致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的法律后果。
04、时效届满后债务人自愿与债权人签订以物抵债协议,可认定债务人作出了继续履行债务的意思表示。
1.债务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自愿以房抵债,使其丧失了诉讼时效抗辩权。
2.债务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自愿以房抵债,又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不予支持。
05、诉讼时效届满后,债务人向债权人发出减免部分债务申请,可认定为作出了同意偿还债务的意思表示。
06、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有签约权限的主体,签章确认《催款通知》构成对公司已过诉讼时效债务的重新确认。
1.法定代表人行使职务行为签署《催款通知》的行为可认定是对公司负担的已过诉讼时效的债务的重新确认。
2.法定代表人在公安机关询问中承诺变卖公司资产已偿还债务的,应认定作出了同意履行债务的意思表示。
3.法定代表人出具欠款证明应认定作出了同意履行公司债务的意思表示。
4.表见代理人签署对账单,应认定被代理人对原债务进行了重新确认。
07、诉讼中重新确认债务,并同意继续履行。
1.债务人在诉讼中确认债务,并同意继续履行,应认为债务人放弃了时效抗辩权。
2.债务人和担保人在原审中表示继续履行债务,未提出诉讼时效届满和保证责任消灭的抗辩,再审中又提出抗辩的,不予支持。
08、债务人行使债务抵销权,可认定债务人作出了通过行使抵销权的方式来履行诉讼时效期间已过债务的意思表示。
1.债务人确认债务存在的事实,并行使抵销权,应认定作出了继续履行债务的行为。
2.(反例)债务的相互抵销系独立于债务履行的导致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原因,债务相互抵销不同于债务履行。债务人提出抵销债务,并非同意履行债务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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