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诉讼时效的中止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新旧法条对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九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相关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一百七十二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或者法定代理人本人丧失行为能力的,可以认定为因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中止。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其他障碍”,诉讼时效中止:
(一)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
(二)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三)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
(四)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主张权利的客观情形。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在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自中止时效的原闪消除之日起,吋效期间继续计算。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涉及汶川地震相关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意见(一)》
七、对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障碍消除”、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以及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中止的情形消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规定的“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之日的确定,要区別灾区不同情况,坚持从宽掌握的原则,结合个案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人民法院在确定时可以考虑以下因素:1.人民法院恢复正常工作的情况;2.当地恢复重建进展的情况;3.失踪当事人重新出现、财产代管人经依法确定、被有关部门确定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明确继承人的情况;4.作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当事人恢复经营能力或者已经确立权利义务承受人的情况。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十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相关观点】
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时效进行中,因岀现了法定事由,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权利,所以,法律规定暂时停止时效期间的进行,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仍然有效,待阻碍诉讼时效进行的事由消除后,时效继续进行,其中时效暂停的一段时间不计人诉讼时效期间之内。简明地说,诉讼时效的中止就是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无过错又无法行使请求权时,时效期间暂停计算。
法律关于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是为了保证权利人遇到特殊情况时仍然有行使权利的必要时间。
在实践中,适用关于时效中止的规定,应当注意两个问题:
(一)诉讼时效的中止,必须在诉讼时效的最后6个月内
关于诉讼时效何时能够中止的闷题,一种观点认为,在时效期间内的任何一段时间出现了法定事由,都可以引起时效的中止;另一种观点认为,只有法定事由出现在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才能引起时效的中止。法律采用了后一种观点。这是因为,在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以前发生中止时效的事由,虽然会减少权利人的诉讼时效期间,但中止时效事由消除以后,权利人仍有6个月的诉讼时效期间。根据我国目前交通、通讯和法院设置情况,这6个月时间是足够权利人向法院起诉用的,所以不必使时效中止进行。法律规定中止事由只有发生或存续于时效期间最后6个月之内,才能发生中止,这既有利于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利,也有利于督促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符合设立时效制度的g的。
法定事由只有发生或存在于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之内,才能引起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律后果。这里包括两种情况:第一种是法定事由发生在最后6个月内;第二种是法定事由发生在最后6个月之前,但延续到最后6个月内。比如,权利人于诉讼时效开始一年之前参加战争,因而不能行使权利,这种状况一直延续到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同样可以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止。在这种情况下,诉讼时效的中止从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开始。
(二)时效中止后的计算
自中止诉讼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应注意,六个月的起点是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而非发生之日。
一唐德华、高圣平主编:《民法通则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下)》,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
【相关案例】
当事人发生违法违规拆借资金案,被中国人民银行专案组接管的事实,构成诉讼时效中止
一河南省融资中心与河南省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金拆借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在诉讼时效到期的最后六个月,当事人的正常业务工作仍被专案组接管,不可能提起诉讼,这种情况属于“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情形,构成诉讼时效中止。―激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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