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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须知 >> 时效

诉讼时效中断的相关法律规定解析

日期:2020-02-10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73次 [字体: ] 背景色:        

《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五条诉讼时效的中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5

【新旧法条对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四十条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相关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时效因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后,权利人在新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再次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再次中断。

权利人向债务保证人、债务人的代理人或者财产代管人主张权利的,可以认定诉讼时效中断。

第一百七十四条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有关单位提出保护民事权利的请求,从提出请求时起,诉讼时效中断。经调处达不成协议的,诉讼时效期间即重新起算;如调处达成协议,义务人未按协议所定期限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期限届满时重新起算。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二)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三)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四)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別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

第十一条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外。

第十二条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

第十三条下列事项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申请仲裁;

(二)申请支付令;

(三)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

(四)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

(五)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

(六)申请强制执行;

(七)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

(八)在诉讼中主张抵销;

(九)其他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

第十四条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诉讼时效从提岀请求之日起中断。

第十五条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断。

上述机关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刑事案件进入审理阶段,诉讼时效期间从刑事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十六条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

定的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第十七条对于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权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第十八条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第十九条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

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七十四条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其诉讼时效自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的破产申请之日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_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关于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中止破产程序的,诉讼时效自人民法院中止破产程序裁定之日起重新计算。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二百六十七条时效因请求人提起诉讼、提交仲裁或者被请求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但是,请求人撤回起诉、撤回仲裁或者起诉被裁定驳回的,时效不中断。

请求人申请扣船的,时效自申请扣船之日起中断。

自中断时起,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相关观点】

一、诉讼时效中断的概念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为法定事由的出现而导致原已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无效,自中断事由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二、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权利人提出请求是权利人行使权利的方式,表明权利人并未怠于行使权利,应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1.请求的方式。请求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提出,也可采用口头方式提出,但是请求应当到达债务人。

2.请求主体及请求相对人。民法的相关理论及有关法律规定,请求主体应当包括债权人本人、债权人的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等,且连带债权人之一提出请求应当对其他连带债权人具有同样的效力。同时,请求相对人则应当包括债务人本人、债务人的代理人、保证人、财产代管人等。

3.其他情形的认定。根据有关司法解释,以下情形应认定为“当事人一方提岀请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第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第二,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第三,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第四,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是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之一。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举证责任同样归于权利人,因为权利人主张权利,如果义务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则权利人必须证明其权利未经过诉讼时效期间,如其主张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诉讼时效应中断,也应由其承担举证责任。

此外,根据有关司法解释,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包括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行为等情形。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权利人通过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方式请求义务人履行义务,希望有权机关在其权力范围内确认和保护其权利,表明了权利人以最有效的方式积极主张其权利,应导致诉讼时效中断。

三、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力

诉讼时效因法定事由中断的,以前经过的诉讼时效归于无效,从中断之时起重新计算诉讼时效。此外,对于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权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相关案例】

1.债权转让通知能够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但认定诉讼时效中断的前提是原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尚未届满

——农行南召支行诉华龙辛夷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债权转让通知能够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但认定诉讼时效中断的前提是原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尚未届满。如果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时,债权已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两年诉讼时效期间,则不产生吋效中断的法律后果。

案号:(2012)豫法民三终字第36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2年05月31日第6版

2.诉讼时效中断的,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从发生中断的事由消除以后重新起算

——四川成都绕城(东段)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诉徐大霞等保险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中断的,从待卽息义该事由消除以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案号:(2013)高新民初字第3214号

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4年商事审判案例卷)

3.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一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中请人天津市粮油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汕脂(集団)有限公司、天津市油脂公司新港油脂库借款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案

案例要旨:在连带共同保证中,债权人既可以向全部保证人主张全部保证责任,也可以向其中的一个或数个保证人主张全部保证责任。也就是说,债权人在主张权利时享有选择权。对于连带债务0&,tfr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fh,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4.超出诉讼时效期间的履行行为不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也不就此推定诉讼时效重新确认

一杨国明诉陈新强等借款合同纠纷案案例要旨:诉讼时效的中断,只能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内,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间的履行行为则不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也不能就此推定为诉讼时效的重新确认。

案号:(2013)莱中民四终字第81号审理法院: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5年第2期

5.当事人因选择诉由及被告不当而二次提起诉讼的,前一次的错诉应构成诉讼时效中断的正当事由

—盛富仙诉叶俊杰等侵权纠纷案案例要旨:当事人基于某一法律事实可能产生多种请求权。

其以其中一种请求权为基础起诉被法院驳回后,再以另外一种请求权为基础起诉时,前一次的“错诉”行为应视为“当事人主张权利”,构成诉讼时效中断的正当事由。

案号:(2012)浙杭民终字第1974号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屮级人民法院

来源:《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例指导》2011年第6期(总第22期)

6.当事人就部分债权起诉至人民法院,诉讼时效中断应及于剩余债权

一广西融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广西壮族自治K德保县糖厂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洱审案

案例要旨:诉讼时效制度应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上注重社会公共利益与当事人利益以及当事人之间利益的衡量。既要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对“眠于权利之上”的权利人不予保护,又:要依据诚实信用的原则避免这一制度的不当适用,成为义务人故意逃避债务的工具。当事人就部分债权起诉至人民法院,诉讼时效中断应及于剩余债权;当事人起诉后又撤诉,应视为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撤诉之日起重新计算。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1年f3期(总第24*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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