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一条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规则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相关观点】
—、对《民法总则》第191条的理解
未成年人无性权利意识或性权利意识有限,遭受性侵害后可能因心智不成熟害怕或羞于告知其法定代理人;且由于性侵害的隐蔽性,其法定代理人可能不能及吋发现侵害事实,本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就性侵害损害赔偿权设置特別的诉讼时效起算点,有助于受害人成年后排除意识及行为能力障碍,充分行使向身权利,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本条是对诉讼时效起算的特殊规定,而非对于权利形成时间的规定。通常情况下,损害事实的发生时间,就是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产生时间。《民法总则》规定的诉讼时效起算的一般原则是“肉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如上所述,鉴于未成年人性意识的缺乏及性侵害的隐蔽性,对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赋予本条规定的特殊时效利益,该起算点的特殊规定与实体请求权的形成无关,并非对请求权行使的限制。当未成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在受害人未满十八岁前,就性侵害主张损害赔偿的,该请求权不受本条诉讼时效特殊起算点规定的限制。
一沈德咏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年版。
二、增设本条规定的专家意见
理由:预防和惩戒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是当今世界各国共同而对的重大课题。我网性侵未成年人案件数M多,犯罪形势严峻。
鉴于对未成年人的性侵害行为的特殊性,受害人肉己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或者无行为能力人,不可能自己寻求法律保护。由于监护人疏于履行监护职责甚至监护人就是加害人的情形,受害人往往得不到法律保护。受害人成年之后1'1己寻求法律保护,却因诉讼时效期N超过被法院拒绝受理或者予以驳冋。为了给受性侵未成年人预留其成年之后寻求法律保护之机会。
考虑到中国社会传统观念,遭受性侵害未成年人的家庭、监护人(家长)往往不敢、不愿寻求法律保护,长期隐瞒子女受侵害的事实,甚至有的案件的加害人就是该受害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导致这类案件的加害人往往能
够逃脱法律惩罚。受害人成年之后,寻求法律保护,却闪诉讼时效期间早已Mi满,被人民法院依据《民法通则》诉讼时效规则裁定驳回起诉或者判决败诉。可见中国传统观念及《民法通则》诉讼时效制度,不利于遭受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法律保护。因而有必要创设未成年人受性侵损害赔偿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的特別规则。
——梁慧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解读、评论和修改建议》》,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6年第5期。
【相关文献】
1.杨立新:《民法总则给予未成年人诉讼时效特别保护》,载《检察日报》,最后访问时期:2017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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