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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须知 >> 时效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法律后果

日期:2020-02-07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177次 [字体: ] 背景色:        

《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二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法律后果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新旧法条对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八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相关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条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一百七十一条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翻悔的,不予支持。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8]冀经一请字第38号《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的“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是否受法律保护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九十条规定的精神,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此复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债务人向债权人发出确认债务的询证函的行为是否构成新的债务的请示的答复》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渝高法[2003]232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你院请示的中国农业银行重庆市渝中区支行与重庆包装技术研究所、重庆嘉陵企业公司华西国际贸易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有关事实,重庆嘉陵企业公司华西国际贸易公司于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主动向中国农、11(银行重庆市渝中区支行发川洵证函核对贷款本息的行为,与本院法释[1999]7号《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所规定的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借款人在信用社发出的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行为类似,因此,对债务人于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主动向债权人发出询证函核对贷款本息行为的法律后果问题可参照本院上述《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的规定进行认定和处理。

此复

【相关观点】

—、义务人自愿履行的概念、构成要件

所谓义务人自愿履行,是指无论义务人是否知道诉讼时效期间已过的事实,只要其出于自愿履行诉讼时效期间已过的债务,就应认定该履行行为有效,其不得以其诉讼时效期间已过为由主张撤销其自愿履行行为。其法理依据是诉讼时效的效力以及债的效力。无论是对诉讼时效的效力是采抗辩权产生说还是胜诉权丧失说,均可得出这样的结论,即在义务人提出诉讼吋效抗辩时,债权人的债权即不再受法院保护,其债务丧失了请求法院强制执行其债务的效力。根据债法原理,债的效力包括请求力、受领保持力、强制实现力,其中,请求力包括其以私力方式请求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效力和以公力救济的方式请求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效力。在诉讼时效完成的情形下,如义务人抗辩,则其请求力减弱、强制实现执行力丧失,但受领保持力仍然存在,仍然可依其享有的自然债权受领义务人的给付。因此,在义务人自愿履行的情形下,其受领债务人的给付并非不当得利,而无论义务人在给付时是否知道诉讼时效期间已过的事实。

义务人自愿履行的构成要件:

第一,需为义务人本人或其代理人自愿履行。该行为为民事法律行为,故同样要求行为主体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山于债的法律关系发生在特定当事人之间,故对于诉讼时效期间已过,债务的尚愿履行应由义务人本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所为,其他非授权主体的自愿履行行为并不能认定为原债务人的行为。当然,义务人事后追认的情形除外。根据行为主体需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认定要件,如果该给付行为是无行为能力人所为,则该给付行为因给付人无民事行为能力而归于无效,故可主张返还。

第二,需以义务人本人或其代理人已实际履行义务且权利人接受为要件。这是义务人N愿履行行为与诉讼时效抗辩权的放弃的主要区别。义务人自愿履行后之所以不能再主张诉讼时效抗辩权,是因为其非基于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的法理,而是基于债权人对自然债务仍享有受领力的法理。“债务人为履行之给付,非无法律上之原因,乃为债之清偿,故不得以不当得利为理由,请求返还,里不知吋效之完成而为给付,仍不失为债之清偿,故仍不得请求返还。”因此,其实际履行后,不能再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认识错误为由请求撤销履行行为。

第三,不以义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享有诉讼时效抗辩权为要件。“当事人自愿履行时,对‘超过时效’无需知道。”正如前文所述,由于该行为的有效性并非系基于其构成义务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故其不以义务人具有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内心效力意思为要件。

第四,该履行行为应为义务人的自愿行为。义务人的自愿履行行为应是义务人主观肉愿行为,如果在其受到胁迫,本不愿履行行债务而被迫履行债务的情形下,则不符合义务人自愿履行的构成要件。

二、认定义务人同意履行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债务的情形

在司法实务中,下列情形可认定义务人同意履行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债务:

第一,债务人以口头方式向权利人明确表示其愿意履行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债务。

第二,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还款计划或者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还款协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其实质是义务人放弃了诉讼时效抗辩权,使效力不完全的债务冋复为效力完全的原债务。

第三,债务人为诉讼时效期间屈满的债务提供担保。债务人为诉讼吋效期间屈满的债务提供担保,然可理解为其愿意履行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债务,故应认定其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该担倮既可以是侦务人本人提供枳保,也可以是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拊保(但在认定债务人放弃诉讼吋效抗辩权的情形下,该担保应为债务人同意的担保);既可以是人保也可以是物保方式。

第四,债务人委托第三人代为履行诉讼时效期间屈满的债务。在该情形下,履行债务的后果当然由委托人即债务人承担,故该情形应认定为债务人同意履行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债务。

第五,债务人履行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债务。当然,此以义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债务为条件,如不构成该要件,则为义务人自愿履行行行为。

第六,债务人自愿用未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抵销侦权人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的债务为自然债务。向然债务可否进行抵销,观点不一。有的观点认为,已罹于时效的债权不能用于抵销,其理由为不得强制执行的债权不得用于抵销。也有观点认为,当事人一方自愿用未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抵销向然债务,属当事人自愿放弃诉讼时效利益,应认可其效力。我们认为,尽管然债务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但在义务人放弃其诉讼时效利益的情形下,该自然债务的强制执行力恢复,成为完全债权,故义务人自愿用其未届诉讼时效期间的债权进行抵销的,应认定其放弃了诉讼时效利益,该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有效。

一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版。

【相关案例】

1.债务人对已过诉讼时效的债务作出同意履行的意思表示,即转化为法定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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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要旨:债务人对已过诉讼时效的债务作出同意履行的意思表示,即产生债务重新确认的法律效果,自然之债转化为法定之债。附条件履行不影响债务性质的转化,债务人履行债务与否不再是道义问题。

案号:(2013)穗中法民二终字第395号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4年第20期

2.债务人自愿履行部分自然债务,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其支付剩余债务应不予支持

一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县支行与许昌金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借款纠纷申请再审案

案例要旨: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未主张债权,债务人之后自愿履行部分债务的,债权人不能以此主张剩余债权,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债务人履行剩余债务。

案号:(2007)豫法民二终字第201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立案工作指导与参考》2012年第2辑(总第33辑)

3.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债务人对部分债务的履行属于债务人的自愿履行行为,不构成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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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要旨:债权人在起诉状中陈述的债务人归还欠款的事实在对方否认的情形下不构成自认,不能作为诉讼吋效中断的法定事由。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债务人对部分债务的履行属于债务人的自愿履行行为,不构成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债务人的部分履行行为不能作为其放弃全部债务的诉讼时效抗辩权的事由,而只能认定其只放弃已履行部分债务的诉讼时效抗辩权。

案号:(2014)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5W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2014年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案例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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