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八条欺诈情形下表意人实施的法律行为的效力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新旧法条对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五十八条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朿力。
【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六十八条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岀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受让人主张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取得所有权的,不予支持:
(一)转让合同因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被认定无效;
(二)转让合同因受让人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等法定事由被撤销。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六条下列调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调解协议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调解协议,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不得撤销。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八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
(一)受益人伪造单据或者提交记载内容虚假的单据;
(二)受益人恶意不交付货物或者交付的货物无价值;
(三)受益人和开证申请人或者其他第三方串通提交假单据,而没有真实的基础交易;
(四)其他进行信用证欺诈的情形。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构成独立保函欺诈:
(一)受益人与保函申请人或其他人串通,虚构基础交易的;
(二)受益人提交的第三方单据系伪造或内容虚假的;
(三)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认定基础交易债务人没有付款或赔偿责任的;
(四)受益人确认基础交易债务已得到完全履行或者确认独立保函载明的付款到期事件并未发生的;
(五)受益人明知其没有付款请求权仍滥用该权利的其他情形。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当事人一方采取欺诈手段,就其现有技术成果作为研究开发标的与他人订立委托开发合同收取研究开发费用,或者就同一研究开发课题先后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委托人分别订立委托开发合同重复收取研究开发费用的,受损害方依照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相关观点】
一、条文概述与解读
要构成本条所规定的可得撤销的受欺诈行为,须具备以下要件:一是欺诈方须有欺诈行为;二是欺诈方须有欺诈故意;三是被欺诈方须因欺诈行为而陷于错误认知,并基于错误认知作出意思表示;四是被欺诈方的意思表示违背其真实意思。
二、撤销权的行使
本条规定,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该民事法律行为。可见,民法总则一方面赋予受欺诈方以撤销权,但另一方面也严格限制了撤销权的行使方式,要求其须以诉讼或仲裁的方式行权,以避免撤销权的滥用。
【相关案例】
1.保险人故意隐瞒被保险人可以获得保险赔偿的重要事实,达成销案协议,构成保险合同欺诈,被保险人有权请求予以撤销
——刘向前诉安邦财产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作为专业理赔机构,基于专业经验及对保险合同的理解,其明知或应知保险事故属于赔偿范围,而在无法律和合同依据的情况下,故意隐瞒被保险人可以获得保险赔偿的重要事实,对被保险人进行诱导,在此基础上双方达成销案协议的,应认定被保险人作出了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保险公司的行为违背诚信原则构成保险合同欺诈。被保险人请求撤销该销案协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审理法院: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8期(总第202期)
2.合同当事人分别持有的合同内容不一致,不能直接认定某一方存在故意欺诈的情形
一中国农业银行长沙市先锋支行诉长沙金霞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构成欺诈需要同时具备以下要件:具有欺诈的故意;实施了欺诈行为;使被欺诈方产生错误认识;被欺诈人基于错
误认识作出的意思表示与内心效果意思不一致。合同当事人分别持有的合同文本内容有出人的原因复杂多样,不能据此简单地认定合同某一方当事人存在故意欺诈的情形。合同一方当事人如果据此主张对方当事人恶意欺诈,还应当提供其他证据予以证明。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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