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三条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
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
【新旧法条对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十八条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七十五条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人、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
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第七十七条社会团体包括宗教团体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
【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十三条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li并给予补偿。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第五十三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五十九条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第一百二十二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百八十二条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
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人;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第六条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
第九条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第二十六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岀他人的财产。
第二十八条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第三十条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三十一条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汀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4.《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幵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同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第二十九条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依照本法有关规定使用他人作品的,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第三十七条使用他人作品演岀,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岀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演出,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三十八条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
(一)表明表演者身份;
(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三)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
(四)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五)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
(六)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被许可人以前款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方式使用作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四十条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第四十三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5.《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十一条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
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6.《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六条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渚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人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7.《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8.《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四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相关观点】
一、财产权利受法律保护
保护自然人、法人等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是民法典的重要任务,也是民法总则的应有之义。草案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收人、储蓄、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投资及其他财产权利受法律保护(草案第一百零二条);民事主休依法享有物权。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草案第一百零三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是因合同、单方允诺、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一定行为的权利(草案第一百零五条)。
二、物权法平等保护公私财产权利
虽然对物权的保护上升到了宪法的层次,但是宪法的规定如何落实到具体的制度上,则是每一个_家都必须面对的问题。根据1982年宪法关于社会主义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规定以及公民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的规定,1986年实施的《民法通则》于第73条和第75条分别规定:“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由于宪法和民法通则在对待公有财产上采取“神圣”不可侵犯的态度,似乎没有将“神圣”用于私有财产的保护,由此引发物权法制定过程中“区别对待”和“平等保护”之争,2005年发生的“物权法草案违宪”风波更是发端于此。®—种观点认为,具体的法律制度在落实宪法关于财产权利的保护时,应当区分公有财产和私有财产分别予以保护,也就是说,对公有财产应当进行特殊保护,而对私有财产则进行一般保护;另一种观点认为,既然是搞市场经济,一切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就应该平等,不能厚此薄彼,尤其是物权法作为私法,更应体现当事人之间平等的法律地位,否则就谈不上搞市场经济,因此物权法对财产权利的保护应该采取“平等保护”的原则,即凡是合法取得的财产,都一体进行保护,不应区分公有还是私有。®
最终通过的《物权法》对公私财产权利的保护采取平等保护的原则。就总则部分而言,不仅于第3条明确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而且于第4条并列式地进行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此外,物权法还在“所有权”一编中,就各类财产的保护根据权利主体作了列举式地规定(参见《物权法》第56条、第63条、第66条、第68条、第69条)。
由此可见,物权法并未区分公有财产和私有财产而采取不同的保护措施,而是对合法财产进行一体保护,这符合一切市场主体地位平等的原则,也符合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法律关系的规范要旨,自不待言。但值得注意的是,物权法对公私财产进行平等保护,仅仅意味着在私法上,公私财产的地位是平等的,并不意味着公有财产不能受到公法的特别保护,事实上,公法对公私财产保护的力度是有相当大的差别的,例如刑法中的很多罪名就是专门针对侵犯公有财产而言的。因此物权法的规定不但没有违反宪法的规定,而且还向我们提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就是要尽快制定相关法律,如“国有资产管理法”等公法性的规范加强对公有财产的保护。
本质上说,“区别对待”和“平等保护”之争是社会主义制度下“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之争的延续。改革开放以来,我们突破了姓“资”和姓“社”的观念禁锢,认识到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之间并非对立和冲突的关系,“计划”和“市场”都只是经济手段,可以为资本主义所用,也可以为社会主义所用。在此基础上,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我看来,既然是搞市场经济,那么承认非公有制经济的法律地位,保障私有财产权利就是必然的选择,因而“平等保护”原则也是实行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物权法明确规定“平等保护”原则,无论是对于私有财产权的保护,还是对于进一步解放思想和深化改革,都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三、私人合法储蓄、投资和财产继承权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私有财产不仅仅包括不动产和动产,也包括私人合法储蓄、投资及其收益的财产权以及上述财产的继承权等其他合法权益。
这里的储蓄主要是指日常生活中所讲的存款储蓄,即指公民个人将合法拥有的、暂时不用的货币存入银行、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机构等信用机构,当存款到期或客户随时兑付时,由信用机构保证支付利息和归还本金的一种信用行为。对个人来说,储蓄存款作为一种金融资产,是私人财富的一种存在形式。个人将货币存放到信用机构,一方面可以保障现金的安全,另一方面通过信用机构支付利息和归还本金,可以增加财富,改善生活。储蓄已经成为私有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强调的是,只有合法的储蓄才受法律保护。所谓合法的储蓄,一是要求存款的来源合法,二是要求信用机构是依法批准可以从事储蓄业务的机构。
投资是指将现有的资金或者可用于消费的价值投人到未来可以获取更大价值的经济活动。投资已经成为个人财富增长的重要手段。因此,依法保护合法的投资及其收益是保护私人财产的重要内容。需要强调的是,违反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投资行为以及以此获得的投资收益不受法律保护。
继承权是指在自然人死亡后,根据遗嘱或者法律规定而承受死者遗留财产(遗产)的权利。继承遗产也是私人获得财富的重耍手段之一。继承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继承权发生的根据是法律规定或者合法有效的遗嘱的指定。根据《继承法》第2条的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丨)公民的收人;(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根据本法的规定,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都可以作为遗产。因此,私人所有的一切合法的不动产、动产以及金钱、投资收益等都可以作为遗产。
四、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同宪法确立的基本原则。审判实践中,应当秉承平等保护原则要求,对于国家、集体、私人以及其他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予以平等保护,充分保护。既要高度关注国有资产和集体财产的依法保护,防止同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损,也要高度关注公民、法人私有财产的保护,依法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与公有制经济一样,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人民法院在依法保障公有制经济发展,不断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和影响力的同时,要依法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益,坚持各类市场主体的诉讼地位平等、法律适用平等、法律责任平等,为各种所有制经济提供平等司法保障。
【相关案例】
1.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损坏他人财产,当事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财产损害赔偿责任
一袁某某与陈某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案例要旨:公民的私有房屋受法律保护。由于建造高层楼房造成对房屋损坏,加害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加害方在诉讼前已经对房屋进行过修理,当修理不能完全弥补特定物的损害,权利人可同时提起赔偿损失。
案号:(2008)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乃6号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09年第4期
2.承揽人在履行合同中因过错致第三人财产损失应赔偿
一方新民诉乌鲁木齐市美阳家居装饰有限公司在履行其与孙燕签订的房屋装修合同中造成其财产损失要求赔偿纠纷案
案例要旨:承揽人在履行与他人签订的承揽合同义务过程中,
因过错致使合同以外的第三人的财产受到损失,该第三人直接以该承揽人为被告起诉要求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应当给予支持。
案号:(2005)乌中民一终字第977号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07年第1辑(总第59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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