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四条紧急救助行为人的豁免规则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相关观点】
本条为《民法总则》编纂过程中的新增条文。本条文第三次审议稿时的原条文为: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除有重大过失外,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在审议过程中,针对该条文的主要意见集中在:“重大过失”除外的条款,不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也不利于救助人积极实施救助行为,同时在实践中也不好界定。最终通过的条文增加了“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并删除了重大过失除外的条款。
——沈德咏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年版。
【相关文献】
《见义勇为后顾之忧待彻底消除》,载中国人大网,最后访问时间:2017年3月13日。
【相关案例】
不具备抢救和急救能力的卫生室对病人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的损害不承担责任
一耿玉兰、徐永梅、徐英梅、徐彩梅、徐东华与关更民、西安市长安区太乙宫街道关家村卫生室、西安市长安区太乙宫街道关家村村民委员会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病人与卫生室在未建立医疗合同的情形下,不具备抢救、急救能力的卫生室对病人实施的紧急救助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案号:(2015)陕赔民申字第01222号审理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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