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抚养费不足以维持实际生活水平,是否可以要求增加
案情回顾
原告于某和被告于某某系父子关系。原告父母于2011年4月11日经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依调解协议约定,原告于某随其母一同生活,被告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300元,自2011年1月起至子女独立生活时止。于某某仅支付过三年的抚养费,其余均未支付,且随着原告上学费用增加,被告每月给付300元的抚养费已明显不足以维持于某的生活和学习。原告便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自2019年10月起增加抚养费,由原来的每月300元增至每月800元。被告于某某称2017年自己在工作时因油桶爆炸导致重度烧伤,花费了巨额的医药费,现负债累累,且因身体原因无正式工作,也不能从事重体力劳动,收入很低,拒绝承担过高的抚养费。
那么,原告于某的抚养费到底该何去何从?
裁判审理
宁河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子女抚养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本案中,民事调解书中约定的被告于某某每月300元的子女抚养费标准已经不能满足原告成长、教育所需,应当予以增加。
本院综合考虑原告的实际需求、父母双方的实际负担能力和当地生活水平,酌定被告于某某自2019年10月起每月给付原告的抚养费增加至500元,对原告诉讼请求超出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审理
在本案中,虽然原告在离婚时已经就子女抚养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并签收了民事调解书,但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当原告于某的需要发生了明显变化,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即便此前父母离婚时已经就抚养费问题达成一致,于某也是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婚姻家庭编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担负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和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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