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约定不付孩子抚养费,之后又想要怎么处理
张三系张一与刘某婚生女。2015年4月,张一与刘某在县民政局登记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张三由女方刘某抚养,生活费、教育费以及其它费用均由女方刘某自愿负担。
2019年10月至12月,张三因病先后于湖南省儿童医院、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上海儿童医学中心、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新华医院住院治疗,产生医疗费近7万余元。因刘某经济困难,没有生活来源,且为婚生女治疗已花费数万医疗费,据此,原告张三起诉至法院,提出要求被告张一支付原告张三医疗费35000元以及按每月2000元的标准给付张三生活、教育、医疗费。
法院审理认为
虽然被告张一与原告张三的母亲离婚时约定原告张三的抚养费由其母亲全部承担,但该协议不能免除被告张一作为原告张三父亲应尽的法定抚养义务。因此,原告张三要求被告张一给付抚养费的诉请法院予以部分支持。
另原告张三患双侧甲状腺乳头状癌伴颈淋巴结转移(T1N1bMO),后续还需住院复查或治疗,考虑到医疗费开支较大,后续治疗的不确定性、刘某照看原告张三无法工作等情况,理应由被告张一与原告张三母亲刘某共同分摊已产生的费用。
结合本案李某强的年龄、生活需要、当地生活消费水平以及被告张一的经济收入,法院最终判定被告张一每月支付原告张三抚养费500元,直至年满十八周岁止。原告张三自2020年起实际产生的医疗费(扣除可报销的部分或通过筹款平台筹得的款项后)由被告张一与原告张三母亲刘某凭医疗费发票平均分摊。
法官说法
夫妻双方离婚,子女抚养问题是其中极为关键的环节,这不仅关系到夫妻双方能否妥善地办理离婚,更关系到子女未来的生活保障和健康成长。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夫妻双方协议约定离婚后孩子由一方抚养,抚养费由抚养子女一方自行承担,另一方不承担抚养费。但在婚姻关系解除后一段时间,往往抚养子女一方又会以子女的名义诉至法院,要求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承担抚养费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相关规定和相关司法精神,父母对子女的抚养属于未成年子女享有的法定权利,离婚协议可以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但决不能限制或剥夺他人的合法权益。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未成年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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