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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律师 >> 子女抚养

分居期间的夫妻扶养及子女抚养问题

日期:2020-04-17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571次 [字体: ] 背景色:        

实际生活中,一方长期不回家并不给妻子及孩子的生活费这类问题时有发生,《婚姻法》第20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由于我国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分居制度,并且大多数情况下当事人并无分居书面协议向约束,因此法律没有此类问题的具体规定。

根据夫妻财产制的性质,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若采取分别财产制时,由于财产的个人所有性质,夫妻仍须以各自的财产履行自己抚养子女的义务。一般情况下,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所得为夫妻共同财产,一方以自己的收入抚养子女可以视为另一方的共同抚养,这在夫妻关系正常的情况下确是如此。但是,在夫妻分居期间,夫妻财产实际上是出于分割状态,他们各自控制和支配着自己使用的那部分夫妻财产,其财产性质与夫妻分别财产制或离婚后各自的财产关系相似。如果我们机械地理解法律或适用法律,很可能使某些当事人借此规避义务。因此,夫妻任何一方只要有抚养能力,都应该以自己的收入抚养子女,而不得逃避义务。[ 参见郭立红:《冲突与平衡:婚姻法实践性问题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8月版,第212页。]

在司法审判实践中法院通常也是这么认为的。[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二十五、离婚诉讼中,夫妻一方以另一方长期拒付抚养费为由请求另一方支付起诉前的抚养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证据证明夫妻确实已经分居的除外。关于《审理婚姻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的说明25、第二十五条是对离婚案件中的扶养费和抚育费纠纷案件中的诉讼时效如何处理的规定。各国对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大致有两种模式:一种是请求权模式,即诉讼时效适用于所有的请求权,如《德国民法典》,该法典第194条规定:“对于他人之作为或不作为的请求权,罹于时效”。另一种模式是债权模式,即诉讼时效仅适用于债权,其代表是《瑞士债务法》该法第127条规定:“在联系邦法律师无特别规定时,一切债权因10年而罹于时效。”我国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但扶养问题与身份关系密不可分,基于身份关系的扶养费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存在较大争议。本条根据审判实践出现的具体情况分别规定处方法,暂时摈弃争议的理论问题,统一实务处理方法。我们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有扶养教育子女的义务,扶养的方式亦不限于给付扶养费,还有劳务付出、教育等,因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请求扶养费的,原则上不予支持,但如果双方已经明确分居而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拒不履行扶养义务的,可以酌情判决扶养费。《婚姻法》第37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扶养子女一方有负担扶养的义务,但在扶养费数额未确定(包括协商不成、离婚协议未约定、离婚判决未处理)的情况下,直接扶养一方应依据《婚姻法》第37条的规定判决扶养费数额,但不应判决当事人承担起诉前的扶养费。离婚协议已经明确扶养费数额的,不直接扶养一方自数额确定之后有给付义务,但双方已经约定给付期限时,双方已形成确定的债权债务关系,与身份关系相对分离,则应受诉讼时效限制。]

关于扶养费的具体标准,夫妻分居时的扶养费给付并不是离婚时的财产分割,不能采取平均分配的方式,实践中是行不通的,毕竟分居时的夫妻关系与正常时的夫妻关系不同,应根据家庭的实际情况及当地一般生活生平来主张,或根据分居前双方实际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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