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登记条例》简化了当事人办理协议离婚的手续:
1、内地居民办理离婚登记时,应当出具的证件和材料有:
(1)户口簿(常住户口簿)。
(2)居民身份证。
(3)《结婚证》(应为中国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所颁发)。
(4)自愿离婚协议书。
(5)双方二寸近期半身免冠单人照片各两张。
(6)曾令诸多离婚当事人所苦恼的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介绍信的要求,已不再需要提交。
2.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办理离婚登记时,应提交的证件和材料有:
(1)香港居民身份证;澳门居民身份证;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件。
(2)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3)本人的《结婚证》(应为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所颁发)。
(4)双方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5)双方二寸近期半身免冠单人照片各两张。
3.华侨、外国人办理离婚登记时,应提交的材料有:
(1)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2)本人的《结婚证》(应为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所颁发)。
(3)双方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4)双方二寸近期半身免冠单人照片各两张。
在实践中,离婚当事人经常出现的一些问题的解决办法和要求:
(1)当事人无法提交户口簿、身份证的。当事人应提供公安部门或者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户籍证明,户籍证明应当加盖公安部门或者有关户籍管理机构的公章或者户口专用章。
(2)当事人属于集体户口的。当事人应持所在单位出具的记载其户籍情况的户口簿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应当加盖单位公章。
(3)当事人未办理落户手续,无法提交户口簿的,当事人应提供公安部门或者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迁移证或者迁移证明。
(4)当事人身份证遗失的,应当先到公安户籍管理部门补办证件或提交临时身份证。
(5)户口簿与身份证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6)军人办理离婚登记应当提交军人身份证件、部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的同意离婚的证明、结婚证、离婚协议书和两张二寸近期半身免冠单人照片。
(7)照片应当为证件照,同一底版。
(8)如果相关证件、证明材料是外文的,当事人应当同时提交有正规翻译资质的翻译机构提供的中文翻译文本。
(9)结婚证遗失情况。当事人一本结婚证遗失的,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正常办理。两本结婚证都遗失的,当事人应先到原婚姻登记机关或档案馆查询结婚登记档案、让其出具结婚登记记录证明。
两本结婚证都遗失,无档可查的,当事人应提供有夫妻关系的记载的户口簿、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或者公证机关出具的夫妻关系公证书。
当事人应当对结婚证遗失情况做出书面说明,书面说明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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