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设立的“离婚冷静期制度”是怎么回事
婚姻是人生大事,离婚更需谨慎。为此,《民法典》第1077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30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这就是我们所说的“离婚冷静期制度”。
《民法典》婚姻家庭一编中新设立的“离婚冷静期制度”,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现在社会上有一种观点,认为“离婚冷静期制度”限制了离婚自由,但这是片面的理解。一方面,我国存在诉讼离婚和登记离婚两种法定的离婚途径,而“离婚冷静期制度”仅适用于登记离婚;另一方面,在登记离婚中设立一定期间的冷静期是为夫妻双方预留考虑的时间,而非剥夺或者限制离婚自由。
理解“离婚冷静期制度”,经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总结需要把握“三个两”:第一个“两”是两人亲为,夫妻双方决定离婚的,必须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关,不能委托他人办理。第二个“两”是两次申请,第一次申请是提出离婚登记,第二次申请是请求发给离婚证,仅仅提出离婚登记,而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申领离婚证,将被推定为撤回离婚申请。第三个“两”是两个30日,婚姻登记机关自收到离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夫妻一方可以主动申请撤回离婚申请。上述期限届满后的30日内,夫妻一方如未申请发给离婚证,离婚申请自动失效。
京ICP12010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