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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家庭暴力的一方不能取得子女抚养权

日期:2018-03-25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102次 [字体: ] 背景色:        

实施家庭暴力的一方不能取得子女抚养权

案情简介

李英娥与罗永超于1994年1月登记结婚,并先后生育女儿罗小蔚和儿子罗小海。一家人生活本十分幸福,可是自2003年开始因为罗永超经常酗酒夫妻之间产生了矛盾,尤其是从2011年开始罗永超酗酒严重,经常酒后施暴。2012年1月不堪忍受的李英娥第一次起诉离婚,诉讼中罗永超提出双方可协议离婚,于是李英娥撤诉。但之后罗永超反悔,酗酒和施暴更加频繁。2012年7月30日,罗永超酒后扬言要杀死全家,并殴打李英娥,子女在劝阻中也被殴打。2012年8月底,为躲避殴打,李英娥带子女在外租房居住,与罗永超开始分居生活。2012年9月李英娥再次起诉离婚并请求由自己抚养一双子女。

庭审中罗永超同意离婚,但是不承认自己酗酒及实施家庭暴力,不同意由李英娥抚养子女。于是李英娥提交了报警记录、女儿罗小蔚的日记以及邻居证言来证明罗永超实施家庭暴力行为,其中女儿的日记中记录了罗永超多次酒后打骂李英娥母子三人的经过。

那么,罗永超的家庭暴力行为是否会对他争夺孩子抚养权造成影响呢?

一般情况下,离婚时夫妻双方可就子女抚养、探视问题进行协商,若无法协商或者协商不成时,法院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相关规定进行裁决,即两周岁以下的子女除法定情形外一般随母亲生活,两周岁以上的子女符合法定情形的优先考虑由一方抚养,对于十周岁以上的子女应考虑其个人的意愿。在《民法总则》实施后,目前也有些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已将上面的十周岁调整至八周岁。如果有两个未成年子女的,一般法院会判决父母各直接抚养一人,例如大家所熟知的王宝强离婚案法院也是如此裁判的。

近年来,随着《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社会各界开始关注家庭暴力对子女成长的不利影响,法律、司法解释也特别注重涉及家庭暴力离婚案件中对未成年人的保护。特别是2015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会议纪要中指出“在审理婚姻家庭案件中,应注重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特别是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从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出发,对于实施家庭暴力的父母一方,一般不宜判决其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可见,家庭暴力已成为考量父母一方是否适宜抚养子女的重要因素,实施家庭暴力的一方将会丧失抚养权。

本案中,因罗永超长期酗酒,多次酒后实施家庭暴力,子女罗小蔚、罗小海数次目睹父亲殴打母亲,也曾直接遭受殴打,这都给他们身心造成严重伤害,同时也可能造成家庭暴力的代际传递。为避免罗小蔚、罗小海继续生活在暴力环境中,更好地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最终法院判决李英娥与罗永超离婚后子女罗小蔚、罗小海两个孩子都由李英娥来直接抚养,罗永超按月支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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