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应当给予依靠受害人实际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根据抚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抚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抚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亲属。被抚养人还有其他抚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抚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1)被抚养人在18周岁以下
被抚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抚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注: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要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2)被抚养人在18-60岁之间
被抚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抚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注: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要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3)被抚养人在60-74周岁之间
被抚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被抚养人的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抚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注: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要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4)被抚养人在75周岁以上
被抚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抚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注: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要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在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时,常涉及以下几个问题:
(1)注意对丧失劳动能力的被抚养人予以正确的认定,“丧失劳动能力”应限于因年龄或身体、精神的限制而无法从事必要的生产、经营活动,而又无其它生活来源的人,通俗地讲,即自己不能养活自己的人,且必须是死者生前或伤残者伤残前应当抚养的人。对于虽无劳动能力,但有其它经济来源的人,也不应赔偿死者生前被扶养人生活费用。
(2)如在受害后丧失了生活来源或在受害人受害后出生的子女,如要求肇事者支付必要的生活费的,应予支持。
(3)被抚养人除了被受害者扶养外,还有其他人扶养的,只能赔偿受害人依法应承担的相应份额。
(4)在事故发生后至赔偿前被扶养人死亡的,不予赔偿被扶养人的生活费。
(5)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男60岁/女55岁)的农民可作为“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它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看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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