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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律师 >> 交通事故 >> 诉讼指南

交通事故案件审理中对伤者、死者系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身份审查

日期:2012-01-12 来源:北京人身损害赔偿律师 作者:北京人身损害赔偿律师 阅读:294次 [字体: ] 背景色:        

已废止的《道路交通处理办法》将受害人分为“非农业人口”、“农业人口”,2004年5月1日实施的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确定了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区别城镇和农村居民的赔偿标准。
2006年4月,最高院民一庭对云南高院复函: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中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通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
“城镇居民”并不等于“非农业人口”,其概念更广。宽泛地讲,“城镇居民”可能包括:(1)非农业人口;(2)自理口粮户口、蓝印户口、地方城镇居民户口(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规定:自理口粮户口、蓝印户口、地方城镇居民户口均应登记为居民户口);(3)进城务工达到一定期限(清晰的收入、固定的住所、一年以上)的人员。
2005年9月,江苏省高院出台《关于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规定:“户籍性质为农业户口,但在城镇学习、生活、居住一年以上的,应视为城镇居民。”。
2007年9月,江苏省高院通过〈关于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司法服务与保障的实施意见〉第十四条规定:“虽然是农业户口,但在城镇工作、学习、生活、经商、居住的受害人,应当认为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按照城市居民的标准计算。”这一条隐去了:“一年以上”的时间要求,并将适用范围进一步明确。
通常司法实践中有下列情形的,法院会从宽掌握,认定为城镇居民:
(1)因实行户籍制度改革而无法确定是否为农业户口的;
(2)虽是农业户口,但其承包地被国家征用的;
(3)虽是农业户口,但在城镇生活居住、学习或工作满一年以上的。
[注意]
1、确定其是否在城镇生活居住、学习或工作,一般要求其具备以下证据一项或数项:暂住证、城镇房屋的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学校的学生证或学籍证明、工作单位或雇主(包括雇保姆的雇主)的证明等。
2、特别提醒,江苏省个别地区(如常州市)不再区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年67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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