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台同签订后,规划许可证被行政部门撤销的,是否影响商品房预售台同的效力
就上述问题,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2条的规定,虽然规划许可证被行政主管部门撤销,但只要出卖人具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此前出卖人与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仍然有效。
第二种观点认为,规划许可证被撤销后,所建房屋成为违章建筑,在性质上属于禁止流通物,因此就该房屋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被认定无效。
我们认为,第一种观点正确。
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2条规定的精神,只要签订合同时具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即可认定买卖合同有效。也就是说,审理该类案件时只审查预售许可证,而不考虑其他方面。正如上文所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5条规定的房屋预售的四个条件,并非并列关系,预售许可证的取得是已经具备了前它个要件的结果,也可以说,预售许可证的取得意味着已满足了前三个要件。进一步言之,即使获得了预售许可证而未满足前三个要件,也是房屋开发商与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的关系。因此,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后,即使规划许可证被行政部门撤销的,也不影响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效力。
京ICP12010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