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否有权请求不履行抚养义务的一方或双方支付抚养费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三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对于该问题应当区别情况处理:对于夫妻双方均有抚养子女能力的,一般来说,在没有约定实行夫妻分别财产制的夫妻之间,一方以自己的收人抚养子女可以视为另一方的共同抚养,由此可以认定另一方也履行了抚养义务,因此子女没有理由起诉要求另一方支付抚养费;对于双方均有能力,但双方已经因感清不和分居的,这种情况下夫妻财产实际上处于分割状态,夫妻各自控制和支配自己使用的部分财产,抚养子女是法定义务,一方拒不履行抚养义务,子女的起诉应当予以支持;对于一方有能力,另一方无能力的情况,在有能力一方拒不履行抚养义务时,子女可以向有能力的一方主张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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