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妻子生病,丈夫是否有给付扶养费的义务
典型案例
2011年6月12日,谢某(男)与郭某(女)登记结婚。结婚后,郭某怀孕,不久生育一女孩。郭某患上严重的产后抑郁症,情绪不稳,谢某感到难以忍受。2013年4月,郭某患严重的腰椎间盘突出,住院治疗。自从郭某女儿出生之后,郭某就辞职了,因为需要医疗费和生活费,郭某要求谢某提供帮助,被谢某拒绝。请问,谢某是否有给付扶养费的义务?
法律解析
本案中,谢某在妻子生病期间,有依法给付扶养费的义务。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夫妻之间互相扶养,这既是权利,又是义务;且这种权利义务是平等的,夫妻双方都应自觉履行这一义务,尤其是在一方年老多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情况下,有负担能力的一方,更应主动履行扶养义务。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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