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属再婚有子女,女方初婚,婚后生育一子,夫妻离婚,双方所生子女归谁抚养
典型案例
2010年8月,钱某(男)与金某(女)登记结婚。钱某有过婚史,育有一男孩钱盛,金某系初婚。2012年6月,金某生育一男孩。不久,金某出轨,钱某经过深思熟虑,决定与金某离婚,金某同意。请问,金某所生男孩应由谁直接抚养?
法律解析
金某所生男孩应由金某直接抚养。根据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审理离婚案中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的规定,本案中,钱有其他子女,而金某没有,故孩子应由金某直接抚养,钱某应负担孩子的抚养费。
相关法条
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审理离婚案中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京ICP12010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