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妻子与他人生下孩子,夫妻离婚,私生子该由谁抚养
典型案例
2005年6月,苏某(男)与卢某(女)在一次参加文艺演出时相识,不久确立恋爱关系。2006年2月12日,苏某与卢某结婚并办理结婚登记。2008 年7月28日,卢某生下一男孩,取名苏洋。随着孩子一天天的长大,苏某听到有人议论说苏洋不是他的孩子,并且苏某发觉苏洋越来越不像自己。于是,苏某自己去医院进行检查,检查结果表明,苏某患先天性无精症,不具备生育能力,苏某恍然大悟,从此与卢某感情日益疏远。2014年4月,卢某提出离婚,苏某同意,但是苏某要求平分家产,不抚养苏洋,也不支付抚养费。请问,苏洋该由谁抚养?
法律解析
本案中,苏某没有生育能力,卢某同他人生育子女后,苏某实际上是在受蒙骗的情况下接受了苏洋,卢某的行为伤害了夫妻感情。在卢某要求离婚情况下苏某拒绝抚养苏洋,实际上是不再愿意承担本不属于其的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应该由苏洋的生母卢某承担抚养责任,是合理、合法的。卢某确系该子生母,由其抚养该子并给付抚养费,是其应履行的法定义务。苏洋由卢某抚养,抚养费自负,并没有侵犯卢某的利益,也没有剥夺该子受抚养、教育的权利。教育抚养子女是父母双方的义务,苏洋的生父对其负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如卢某认为将来抚养孩子有困难,可要求苏洋的生父尽相应的义务。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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